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3]
很显然,季氏的“以田赋”既不是以新的赋税制度取代旧的赋税制度,也没有触及土地制度本身,而是在保留原有军赋的情况下再增收新的军赋。孔子批评季氏,不仅仅是因为他破坏了先王的“法”,还因为其“苟而赋”,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春秋·哀公十二年》将鲁国正式实施“用田赋”一事记录下来,“以示改法重赋”[4]。
就鲁国而言,在“用田赋”之前更早的时候,还推行了“初税亩”和“作丘甲”。“初税亩”发生在鲁宣公十五年,杜预是这样解释的:
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屦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5]
又《左传·宣公十五年》: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孔颖达疏:藉者,借也。民之田谷出共公者,不过取所借之田。欲以丰民之财,故不多税也。既讥其税亩,言“非礼”,乃举正礼言“谷出不过藉”,则知所税亩者,是藉外更税。故杜氏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且以哀公之言验之,知十二而税自此始也。[6]
不论是杜预所说的“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还是孔颖达所说的“藉外更税”,都表明鲁国此时并没有打破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的格局,而是在保留“藉田以力”的公田的基础上,又对私田“履亩而税”。此后,鲁国农民既要无偿耕种公田,提供劳役地租,又要把自己份地收获物的十分之一作为实物税上缴,相当于承担了双份田税,负担自然是加重了。到春秋晚期,这样高的田税率也满足不了统治者的需要了,于是鲁哀公发出了“二,吾犹不足”的叹息。鲁国君主的贪婪,遭到了有若的斥责:“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7]古人对于初税亩的评论,主要批评这一举措增加了赋税,并没有提到它是否破坏了井田制,而公田与私田的划分正是井田制与战国以后授田制的一大区别。
“作丘甲”开始于鲁成公元年,杜预曰:
《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8]
“四丘为甸”,鲁国把原来应由甸承担的军事负担改由丘来承担,显然是一种增加军赋的措施。杜预认为《春秋》记录此事的目的是为了“讥重赋”。
同鲁国一样,春秋以降,随着诸侯之间掠夺兼并战争的不断加剧,各国统治者为了自身的享乐和战争的需要,先后以各种名目增加了赋税。例如,郑国在子产的主持下“作丘赋”,见于《左传·昭公四年》。服虔认为,《司马法》所记载的古制(即“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已经很久不再实行了,子产是在“复修古法”。与服虔不同,杜预认为子产“作丘赋”与鲁哀公十一年的“以田赋”一样,是在保留原有军赋的基础上“别赋其田”。孔颖达对服虔的说法进一步提出质疑:
案春秋之世,兵革数兴,郑在晋、楚之间,尤当其剧,正当重于古,不应废古法也。若往前不修此法,岂得全无赋乎?故杜以为今子产于牛马之外,别赋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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