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鲁之田赋。[9]
应该说,杜预和孔颖达的说法更符合实际。郑国的“作丘赋”也是一种增加军赋的行为,并没有触及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的格局。
再如楚国的“书土田”,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书土田”的目的是为了“量入修赋”,而这里的“赋”明显是指军赋和兵役,并非指通常的田税,更不是各种赋税的统称,因此,“书土田”同样是扩大军赋征收范围的举措。“井衍沃”一语表明,当时仍然实行井田制。
晋国爰田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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