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的结合仍然是以户为单位,如魏国实行“武卒制”,具体作法是:
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 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23]
武卒测试合格,他的家庭可以享受免除赋税徭役的优待,并获得较好的田宅。值得注意的是,睡虎地秦简所载“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24]意即对商贾、赘婿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歧视政策,不为他们立户,不授给他们田宅。立户固然意味着要承担户赋等赋役负担,但立户之后,也可以得到某些权益,是获得田宅的先决条件。
众所周知,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而上述“魏户律”的条文出现在秦朝建立前后的法律文书中,说明魏国对秦国法律的影响是持续的。这也从侧面证明,秦国的田宅制度,除了取决于爵位等级外,也与是否立户有着密切关系。
由于商鞅变法时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5]、“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6]的政策,当时民户的规模很小,每户能够服役的男子大概只有一人,这个男子作为户主,他的荣辱也就是这个家庭的荣辱,根据他的爵秩可以享有的田宅、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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