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为亩”的旧制。如《商君书·徕民》: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山陵、薮泽、溪谷均为不适合农耕的地区,但可以提供各种物产(“给其材”);都邑为居民区,蹊道为人类交通之所需,恶田与良田指农田的肥瘠高下。这段话主要是对各种类型土地之比例关系所做的估算。[30]1里=300步,1顷=100亩,这两对换算关系在亩积改变前后都没有什么变化。如关于先秦井田制的描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31]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32]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33]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34]
按“步百为亩”的旧制计算,1平方里=90000平方步=900旧亩=9旧顷,“地方百里”(即广袤各100里)=1万平方里=9万旧顷。在此基础上,可知“地方百里”中的“恶田”=9万旧顷×2/10=1.8万旧顷,“良田”=9万旧顷×4/10=3.6万旧顷,恶田与良田合计为5.4万旧顷。按先秦时期通行的“一夫百亩”的授田标准,则5.4万旧顷的田地可以由5.4万户农民耕作;但是由于其中的1.8万旧顷为恶田,在授田时要加以折算,[35]于是就有了上文中所说的“以此食作夫五万”,而不是5.4万。很显然,《商君书》也是按照“步百为亩”的旧制计算的,如果按“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制,所计算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尽管《商君书》未必是商鞅的原始著作,但其中的基本思想和主张应该是属于商鞅本人的。《商君书》按旧制计算田亩面积,大概是变法之初的设想,反映出新的田亩标准推行的时间不会很早。
第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宅之大方卅步”[36],即1宅=900平方步=9旧亩。如前所述,《商君书·境内》规定每获得一级爵位便可“益宅九亩”,则1份宅地面积为9亩,而《商君书》计算土地面积时使用的是“步百为亩”的旧制,因此《二年律令》与《商君书》对1份宅地面积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900平方步。这应当不是巧合,它进一步证明商鞅最初在秦国推行名田制时所采用的面积标准是“步百为亩”的旧制,后来推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制,“为田开阡陌封疆”,主要针对的是田,而每份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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