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州盐官,吏员廿六人,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啬夫一人,佐廿三人,凡廿六人。
下邳铁官,吏员廿人,长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官啬夫五人,佐九人,亭长一人,凡廿人。
□铁官,吏员五人,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一人,官啬夫一人,佐二人,凡五人。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因为:首先,该文书中列出的县、邑、侯国正好是三十八个,与《集簿》中所述东海郡县、邑、侯国总数一致;其次,该文书中这三十八个县级地方行政单位的吏员总数,加上太守府、都尉府和盐官、铁官的吏员数目,与文书末尾的汇总数字“最凡吏员二千二百二人”完全一致;该文书开头“□都(?)尉县乡……”大概是标题或概要说明性文字,尽管有残缺,并不影响文书的内容。既然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就意味着都官只能出现在县、邑、侯国之后所列出的盐官和铁官中。我们看到,在这三个盐官和两个铁官中,只有伊卢盐官和下邳铁官设有三百石的长,其他的盐官和铁官则只设秩次较低的丞及下级属吏。据此推断,东海郡的两个都官,就是这两个设长的盐官和铁官——这更加印证了我们在前一节所作的推论,即都官为县级机构。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解释那些没有设长的盐官和铁官?我们在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看到如下记述:[27]
盐官长琅邪郡东莞徐政,故都尉属,以廉迁。
盐官丞汝南郡汝阴唐宣,故大常属,以功迁。
盐官别治北蒲丞沛郡竹薛彭祖,故有秩,以功迁。
盐官别治郁州丞沛郡敬丘淳于赏,故侯门大夫,以功迁。
铁官长沛郡相庄仁,故临朐右尉,以功迁。
铁官丞临淮郡淮陵龚武,故校尉史,以军吏十岁补。
铁官别作□丞山阳郡方与朱贤,故有秩,以功迁。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上面简文中,有“别治”或“别作”字样的几条,都写有盐官或铁官的具体名称,如北蒲、郁州等;同时,也恰恰是这些盐官或铁官,在前面所引述的《东海郡吏员表》中只设有丞以下的官吏而没有长。第二,没有“别治”或“别作”字样的几条,也没有盐官或铁官的具体名称,但根据《东海郡吏员表》,设长的只有伊卢盐官和下邳铁官,因此,这几条所列的应该就是伊卢盐官和下邳铁官的长和丞。既然设长的盐官和铁官是都官,那么,这些标有“别治”或“别作”的盐官或铁官,应该就是离官了。
说“别治”或“别作”的盐、铁官是离官,也不是没有根据,首先,“别治”或“别作”本身就有派出或分支机构之意,这与离官的意思大体相同;其次,都官是盐、铁官,这些称为“别治”或“别作”的,也是盐、铁官,都不涉及地方行政,所不同的,是都官的长官(长)秩次高于“别治”或“别作”的长官(丞)——这也正是都官与离官所应有的区别。
从东海郡的情况看,在汉代,如果一个郡有若干个同类性质的机构,则只设一个都官,其他为离官。离官的长官,其官秩和权限比都官的长官低,并受都官长官的管辖。
三、关于张家山汉简一条简文的注释
如果我们把都官定义为中央机关直属的县级机构,就会与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下面这条简文的注释有抵触:[28]
《二年律令·置吏律》: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禀,及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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