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户给州吏下品(5452)
其十二户给县吏下品(5467)
其一户给县卒下品(5474)
其十三户给县吏下品(5648)
其十二户给郡吏下品(5677)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29)
其一户给三州仓父下品之下(5435)
其一户给锻佐下品之下(5440)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之下(5490)
其一户给□吏下品之下(5602)
在这些记录中,提到“中品”的只有一条,其余均为“下品”和“下品之下”。
“给某吏”、“给某卒”中的“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传世文献中,“给”既可以解释为在官府中供职,也可以解释为服役,这两种用法在《后汉书》及《三国志》中都有例证。表示在官府中供职的例证,如西汉末年逢萌“家贫,给事县为亭长”,[13]东汉时陈寔“少作县吏,常给事厮役,后为都亭佐”,[14]郭太“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15]三国时孙权斥免张温曰:“不忍暴于市朝,今斥还本郡,以给厮吏”,[16]等等,都表示在官府中担任某种职务。另外,当时朝廷有“给事中”一职,“给”的含义也与此同。
表示服役的例证也有很多,如:
《后汉书·刘瑜列传》:臣瑜自念东国鄙陋,得以丰沛枝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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