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70枚有关户品的简牍中,除“下品之下”外,不见一条与九等户品有关的其他资料,这恐怕不能归因于偶然。我认为,当时孙吴户品只分三品,而不是九品;“下品之下”不是九品户的名称,而是三品之外的贫困户,或者说是比“下品”还要贫困的民户。因为,官府管理户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供应,如果某些民户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则只能成为救济的对象,根本无力承担赋税,这类民户在户籍中可能就被列在“下品之下”。
在两汉,除了“豪富”、“富人”、“中家”、“贫民”而外,还有“贫不能自存者”、“下贫”、“尤贫”等等,而贫民以下,尤其是“贫不能自存者”、“下贫”和“尤贫”,都是官府抚恤的对象。如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年)正月诏:
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8]
“如律”一语说明,汉代确有抚恤“贫不能自存者”的法律规定。翻开两《汉书》诸帝纪,就会发现,从西汉中期以后,抚恤贫民的诏令真可谓史不绝书,如和帝永元十二年(100年)一年之内就先后达三次之多:
(春二月)诏贷被灾诸郡民种粮。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
闰月,赈贷敦煌、张掖、五原民下贫者谷。戊辰,秭归山崩。六月,舞阳大水,赐被水灾尤贫者谷,人三斛。[9]
即使在汉末三国时期,仍能看到类似诏令。如汉献帝(189—220年在位)建安十四年(209年),曹操曾下令“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10]曹魏明帝(227—239年在位)太和元年(227年)冬十一月“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赐谷”,[11]等等,仍沿用两汉的作法。
由此推断,吴简中的“下品之下”,应当就是两汉以来的“下贫”、“尤贫”、“贫不能自存者”,他们被列在三品之外,而非九品之内,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贫困线以下”人口。简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表明,这类民户,可能不仅“不任调”,恐怕也无力承担其他赋税。
总之,“下品之下不任调”一语,并不能证明孙吴时期已将民户分为九品的说法。质言之,吴简中的户品分为三个等级,外加一个品外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上品,中品,下品和下品之下。
四、孙吴户品与“调”的关系
吴简中所提到的“调”,情况比较复杂,很多作法都是对东汉的沿袭。例如,官府出钱采购所需物品,在吴简中有时也称为“调”;表示苛捐杂税的“调”,在吴简中也有反映;此外,口算折纳麂皮,可能也称为“调”。[12]无论如何,“下品之下不任调”并不足以说明当时的调是按户品征收的。比如,吴简中嘉禾二年(233年)调布的数额有:
三丈八尺(6834)、三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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