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尺(6905,7533,7833)、一匹(8194)、一匹三丈二尺(6959)、一匹三丈八尺(7685,6821)、一匹三丈九尺(7688)、二匹(4530,7493,7696)、二匹三丈六尺(7794)、三匹(5768,7034,9948)、四匹(6881,7701,7811,7945)、四匹三丈九尺(8195)、五匹三丈九尺(7901)。
其中以一匹、二匹居多。同在嘉禾二年,所调物品还有:
调羊皮一枚(8298)、调杋皮二枚(8336)、调麂皮一枚(8356)、调麂皮五枚(8420)、调杋皮四枚(8487)。
此外,不能确定年代的“调”还有:
调三丈七尺(10012)、调布五匹(8332)、调布七匹(6286),以及调牯牛二头(2667)、调麂皮七枚(7953)、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8327)、调皮二枚(8609)、调杋皮三枚(8709)。
上述所调各种物品及数额,已远远超出九个等次,不论按三品还是九品,都难以说通;仅就调布而言,各等次之间无规律可循,即使用“九品混通”来解释,也同样困难。
还有两人共缴调布一匹的记录:
何丘男子李达郭连嘉禾二年调布一匹 (6933)
男子李达、郭连分明是两个人的姓名,而且姓氏不同,应不属于一家。既然不属于同一家,显然不能称之为“户调”,更谈不上按户品征收了。
总之,迄今为止,吴简中的“调”,明确提到户品的,目前只有4233号简。如前所述,此简中的“下品之下”并不表明当时户分九品,而可能是对三品之外赤贫户的称呼,因此,不能根据此简推断出“调”是按户品征收的这一结论。既然吴简中的“调”是否与户品有关,尚无法断定,户分九品之说,也无明证,那么,说“调”是按九品征收的,恐怕为时过早了。
五、户品与徭役
根据吴简中与户籍有关的记录,某些徭役与特定的户品联系较为密切,现将这类记录引述如下:
其二户给库吏中品(5472)
其一户给度卒下品(5327)
其七户给郡吏下品(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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