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蒙复除,不给卒伍。[17]
《三国志·吴书·陆凯传》:先帝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今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是不遵先帝十五也。[18]
《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19]
“给役”、“给徭”、“给卒伍”等等,均表示服役。
“给”有上述两种用法,就前面所列吴简而言,其中的“给某吏”、“给某卒”等,应属于服役性质。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度卒、县卒、锻佐等,均属于徭役,二是因为简文中的“吏”,不可能是州、郡、县等各级官府的重要属吏,而只能是对文化水平及行政能力要求不高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勤杂小吏,否则不可能由“下品”及“下品之下”户承担。
这些“给某吏”、“给某卒”的民户与普通平民在身份上是否有所区别呢?从目前所公布的吴简资料中,看不出有明显区别。首先,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既有普通平民“大男”、“大女”,也有州吏、郡吏、县吏和州卒、郡卒、县卒,这些田家的租税标准基本相同,而某些州吏甚至还享受一些优待。[20]
其次,“给某吏”、“给某卒”者的户籍与乡、里普通民户一同登记,合并统计,没有“吏户”、“民户”、“兵户”之别:
右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10229)
右平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百□□人(10248)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10397)
右广成乡领吏民二百一十六 (4801)
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8482)
需要说明的是下面这枚简:
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筭一千三百卅四钱(4985)
这枚简大概是小武陵乡征收口算的汇总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口数是吏、民分别统计,而户数却是吏、民合计,这说明,某户中有人“给某吏”或“给某卒”,并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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