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该户已经成为有特定含义的“吏户”或“兵户”,从而在社会地位上低于普通民户。
当然,“给某吏”、“给某卒”、“给锻佐”等内容要记入户籍,而其他徭役并不登记,说明此类徭役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徭役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普通徭役服役时间不会很长,能够定期更换,而“给吏”、“给卒”可能期限较长,且不易更换。根据前面所引吴简可知,这种特殊徭役多以“下品”及“下品之下户”充当;而且,如果有人由于残疾或逃亡而出现空缺时,也往往从下品户中挑选替代者: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料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21]
正如简4233“ □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 ”一语所反映的,当时的“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往往无力缴纳各种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并有可能因而减免其部分赋税,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22]但是,这项政策行之既久,“给吏”、“给卒”便成为贫困户的专有义务;而这类吏、卒普遍由贫困户担任,其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实际负担却越来越重。结果,普通民户不再愿意承担这种徭役,富裕之家更不屑为之,具有特殊意义的“吏户”、“兵户”,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三国后期逐渐形成的。孙休永安元年(258年)诏曰: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23]
估计此时在孙吴已经形成特定的“吏户”。在吴简中,“限米”是屯田者所承担的土地租税,屯田者被减免其他赋役,而缴纳租税率较高的“限米”。[24]孙休诏书中的“限米”大概也是这类租税。但此时的“吏户”,“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负担可能更加沉重。
六、结论
吴简中有按户品出钱的记录,这些记录表明,当时确有将户品分为三等的作法。“下品之下不任调”一语,并不能证明孙吴时期已将民户分为九品的说法。吴简中的普通民户分为三个等级,而一些赤贫户则被划在这三个等级之外,因此,孙吴的户品由高到低依次为:上品,中品,下品,外加一个“下品之下”。
吴简中的“调”,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既无资料证明吴简中大量存在的调布、调麻、调皮等记录与户品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户分九品之说,因此,将此类“调”视为与曹魏户调制类似的“户调”,并认为是按九品征收的,恐怕与史实不符。
当时的“下品”及“下品之下”户非常贫穷,往往无力缴纳各种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官府可能有意安排这些民户从事“给吏”、“给卒”之类特殊徭役,起初未必有歧视他们的用意。但是,这项政策行之既久,“给吏”、“给卒”便成为贫困户的专有义务;而这类吏、卒普遍由贫困户担任,其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实际负担却越来越重。结果,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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