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本文所引吴简资料,如未特别注明,均出于此。
[2] 汪小烜,《走马楼吴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陈苏镇、罗新。
[3] 张荣强,《吴间中的“户品”问题》,载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90-202。
[4] 其编号为:170正,171正,172正,173正,177正,291正,377正,396正,420正,430正,433正,468正,531正,1226正,1277,1278,1303。
[5] 其编号为:224正,378正,379正,385正,466正,551正,675正,1262,1407,1426,1518,1519,1525,1540,1542,1543,1552,1565。
[6] 参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5: 26-44。
[7]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68。
[8]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1下《光武帝纪下》,页47。
[9] 《后汉书》,卷4《孝和孝殇帝纪》,页186-187。
[10] 《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魏书·武帝纪》,页32。
[11] 《三国志》,卷3《魏书·明帝纪》,页92。
[12] 参见拙文《从走马楼吴简看两汉与孙吴的“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92-97。
[13]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逢萌》,页2759。
[14] 《后汉书》,卷62《陈寔列传》,页2065。
[15] 《后汉书》,卷68《郭太列传》,页2225。
[16] 《三国志》,卷57《吴书·张温传》,页1331。
[17] 《后汉书》,卷57《刘瑜列传》,页1855。
[18] 《三国志》,卷61《吴书·陆凯传》,页1407。
[19] 《三国志》,卷12《魏书·司马芝传》,页386-387。
[20] 参见:⑴《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页71-72;⑵拙文《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23-28。
[21] 释文据《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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