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的雨台山M555随葬品,郭店M1墓主的身份显然比雨台山M555墓主要高。
鉴于以上因素,我们将郭店一号楚墓墓主的身份定为“下大夫”。
三、“不”“ ”困扰:耳杯铭文为“东宫之杯”考
据发掘报告,郭店一号楚墓共出土漆耳杯17件,其中M1:B10保存完好,底部刻有铭文“东宫之杯”(12)。
但李学勤《荆门郭店楚简中的<子思子>》一文却说:
郭店一号墓所出漆耳杯,有“东宫之 (师)”刻铭,看来墓主人曾任楚太子的师傅(13)。
有时,李先生又直接说:
同出漆耳杯刻铭“东宫之师”,看来他曾任楚太子的老师。参考墓的年代,这位太子当即怀王太子横,后来的顷襄王(14)
廖名春又以李氏的结论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
李学勤先生考出,郭店一号墓的墓主为楚怀王太子横(即后来的楚顷襄王)的老师。因此,墓中所葬书当为太子所诵读的教材(15)。
为了说明“东宫之师”的诠释与发掘报告不同,李学勤在文章的注释中作了说明:
“ (师)”原释为“不(杯)”,今正,参看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六、四;十二、一,文物出版社,一九九六年(16)。
于是,我们有必要查阅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在“六·四”栏释“ ”(师),凡列4种字形:
见:五二 五五(二例) 五 一五九
在“一二·一”栏释“不”,凡列有关字形:
见:不二Ο、二十三例 二三九 三例 二二一、二例
显然,在“不”、“ ”出现相近字形的时候,主要差别是:不,一撇一捺两笔交叉; ,一撇一捺两笔分列,不交叉。
这一写法在《郭店楚墓竹简》中,亦得到映证,如《老子》甲组“不”的写法为(17):
见:第6简、第7简、第8简、第10简、第12简、第15简、第17简、第20简
其中第7简第一个“不”字的写法,与“ ”相近,但一撇一捺是交叉的。这一区别。在已发现的楚简中,是完全一致的,如“不”:
包二、一五 包二、一五五 包二、一五六
包二、一一三 望一 信一、0八、十
信一、一一 包信一、四二 信一、Ο一
帛乙一一、一九 帛丙六、二
又如“ ”的写法:
包二、四五 包二、四六
曾一三七 曾一七七
帛丙二、二 帛丙六、二
在信阳一号楚墓竹简中,还有“杯”字:
信二、二Ο 信二、二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阳一号墓竹简中,还有一个“不”字的写法,接近“ ”:
信一、六
商承祚释云:
不,秦以前金文每作 ,见 侯簋、王子午鼎、蔡侯 钟、中山王 兆域图等。以下笔一为文饰,后因文字需要,去上小横及下尖笔作丕,分为二字。此简不作 (18)。
根据商氏的意见,可以理解为:第一,楚简中“不”应写作 ;第二,此处 应释为 ,其中一捺本应与一撇交叉,是刻写时笔画没有到位。这样,我们对郭店一号墓漆耳杯铭文的解释,亦有了可靠的楚简书写依据。即据金文、包山楚简、曾侯乙墓竹简、望山楚简、信阳楚简、郭店楚简、帛书等,“不”的标准写法为:“ ”,同时既可写为“ ”(信一、六),又可写为“ ”(漆耳杯铭文),这三种字形与“ ”的写法“ ”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原发掘报告释为“杯”是正确的,而李学勤改释为“师”,是违背楚简书写习惯的,应予纠正。
这儿还应补充说明的是,“不”、“ ”的书写差异,在楚简工具书中都是十分明确的,没有疑义或异议,如郭若愚《战国楚简文字编》(19)、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20)、张守中《包山楚简文字编》(21)。
此外,将漆耳杯铭文释为“东宫之杯”,亦有楚文物依据,如望山二号墓外棺烙刻“佐王柩正”四字,其中“柩”即“棺”,文字与实物有内在联系。
基于以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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