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国老”,《礼记·郊特性》有大罗氏,此参用彼文,衍“杖”字,缺“国”字。
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明:“八十九十,必赐鸠杖”之礼,没有先秦文献学依据,不适合用来诠释郭店楚墓中的“鸠杖”。
接着,我们还有必要用排除法论证“八十九十,如赐鸠杖”之礼始于汉代,与战国时代无关。
我们说“八十九十,加赐鸠杖”始于汉代的理由是:先秦既有藤杖,又有铜杖;既有龙首,又有鸠首。而鸠首之杖综合了周礼中两种尊老之礼的内容,容易被认可、推广乃至于作为规定,形成习惯。这一分析、推测有三点根据:
第一,《后汉书·礼仪志》有明确记载。
第二,高诱在《吕氏春秋·仲秋纪》注中引证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是也。”高氏所云之“今”,当为他生活的东汉时代,说明《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可信,当时的确流行此礼、此俗。
第三,我们还有出土文物、木简为证。汉墓中屡有鸠杖出土,如磨嘴子31号墓、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在1989年8月发掘的旱滩坡东汉墓中,同时发掘了鸠杖与木简(28),鸠杖置于男棺的上部,鸠鸟形状完整,蹲伏状,开口,通体以白粉涂饰后再用墨线勾绘,出土后粉墨剥落,鸠腹下有一小方孔,用以插入杖杆。杖杆已被土压断为三截,残长约110厘米,杨木制,表面光滑,系墓主生前使用之物。木简一束凡17简,其简一、简八为:
制 诏御史奏年七十以上比吏六 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 告刻吏擅徵召口W。
不道在御史挈令第三
日本学者大庭 认为,此二简相接,皆叙赐杖之事,内容同《王杖诏书令》汉简第廿一简简文: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令在兰台第 三(29)。
说明国家规定,对年过七十的老人,赐予顶端带有鸠形的木杖,持之者可以享受各种特权,以体现养老的实质;如有敢对持杖老人进行殴击、侮辱者,可以视为大逆大道,判处弃市。这一法令编为兰台令第四十三号。又据《王杖十简》第七、八简:
制诏御史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徵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则又表明,赐杖尊老之礼始于汉成帝建始二年九月,即公元前31年9月。这样,这一问题我们更为明确:赐杖尊老之礼始于西汉,在东汉则既有鸠杖实物,又有法令条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汉简中还记载了一个相同的案例:
旱滩坡汉墓木简第十一简:
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徵召 金里老人荣长骂詈□ОООООООW
《王杖诏书令》第二十三、二十四简:
长安东乡啬夫田安坐击
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
综合两处汉简内容可知:长安东乡啬夫田氏,因对授予鸠杖的金里男子荣长有骂詈殴击行为而被起诉乃至弃市。说明汉代对这一制度的执行是严格的。
基此,我们弄清了汉代赐杖尊老之礼的内涵:
1、年过七十,即可拥有国家赐予的鸠杖;
2、鸠杖杖主拥有不少特权,如有敢骂詈殴击者,则被视为大逆不道,判处弃市;
3、这一制度始于西汉时代;
4、东汉武威地区盛行这一制度。
最后,既然我们知道赐鸠杖之礼始于汉代,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后汉书·礼仪志》“八十九十,加赐鸠杖”的理论去反推战国楚墓墓主的年龄。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无法判断郭店一号墓墓主的年龄,但我们还应该对墓中鸠杖的性质、意义作具体研究,而唯一可以参照的,就是楚系墓葬中出土的各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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