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代,政府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匠户,组织生产。由于炭户的身份近似匠户,也一定会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他们。据《元史》记载,至元十二年(1275)元朝在大都、上都两地各设柴炭局一所,秩从六品。大德八年(1304),降为正七品。置达鲁花赤各一员,正七品;上都柴炭局设大使二员,各正七品;副使二员,正八品。上都柴炭局归宣徽院管辖,而该院正是元朝负责宫廷宗戚后勤事务的机构。⑤及剌斡耳朵九春殿的炭户应当隶属于上都柴炭局。文书中的尚付史、王大使、赵付史、石付史很可能是上都柴炭局的官员。
元代匠户的地位不高,子孙世袭为匠,不得更改。由于大量时间都在为政府生产,大部分匠户家庭的收入极为有限。政府虽然在名义上会发给匠户衣服、钱粮,但实际上经常由于政府财政困难或官员贪污而克扣不发。所以很多匠户的生活没有保障。从鸽子洞文书来看,炭户也处于同样的困境。根据文书,在至正六年(1346)每个炭户应当得到钞1定,每定为50两,可实际上每户只得到了20两,只拿到应得的2/5。⑥至正七年,每户应得7件服装,实际只得到了4件;理应得到的白米和折支粮钱全部被克扣。炭户的生存离不开衣服、粮食、钱钞这些生活必需品。政府如此大量地克扣炭户的衣服钱粮,他们的生活状况可以想见。⑦
据笔者所知,有关元代炭户的历史资料极为稀少,鸽子洞文书无疑是珍贵的第一手文献,而且它还进一步证明了元朝诸色户计政策的掠夺性和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土地典卖与实物交易
鸽子洞出土的第四号文书为《元至正廿二年王清甫典地契》,录文见下,文中无法识读的字用□表示.原文模糊而由笔者猜测的字,写在方括号内:
这件文书是很珍贵的典地契约。典地一般要规定年限,在年限之内业主(即土地的原主)可以赎回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土地由典主(典人者)继续使用,直到业主能够赎回为止;另一种则是土地归典主所有。很多地方势要之家往往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兼并农民的土地。一般说来,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在契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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