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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珍贵的元代社会经济史资料——读河北隆化鸽子洞出土文书

时间:2009-7-24 13:50:12  来源:不详
。⑧王清甫这件典地契约比较特殊,契约规定如果业主有经济能力,他随时可以赎回土地,即“不作年限,白米、粟到,地归本主;如米粟不到,不计长年种佃。”这里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时土地上仍然生长着尚未收获的粮食怎么办?很有可能在那个时代存在着一种不需写明的默契:待收获的粮食归耕种者所有。我们注意到这份契约写立的时间是十二月十三日。在兴州一带(今河北隆化)此时的庄稼早已收割干净。典出的土地属于“白地”。将来原主出米粟赎地时,肯定只能赎回“白地”。

    在经济生活中,典和当的意义是不同的。“当”通常是通过质押动产的方式借贷金钱,在回赎的时候,物主除了归还原价之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典”则不同,它一般是通过暂时让渡不动产的使用权来筹集款项。由于在典地的期限内,典主拥有对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所以业主在回赎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王清甫典地契约就反映了这个特点。⑨

    王清甫共典出了四块土地。按元朝的规定,土地典卖都要在契约里写明土地在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位置,即所谓的“四至”。若是一块土地,契约会写:“将四至内地土典或卖与某人”;若是两块土地,则写成“八至内土地”。⑩王清甫的契约没有写出各个地块的四至,所以用了“并无至内”的字眼。依元朝法律,典卖土地契约这样写是不合法的。民间土地典卖如果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契约上会加盖政府机构的公章,称为“红契”。契约后面会附有契本、契尾。⑾王清甫的典地契上没有任何官府印章,应是民间私下交易的白契。因为这个交易是兴州湾河川河西寨两户农民王清甫、王福元私下进行的,所以契约的写作很不严格。

    据元朝法律,无论将土地典还是卖,都要首先征询亲戚、四邻的意见,他们享有典人或买人的优先权。按法规,他们应在指定时间内表明态度。只有在他们不典不买的情况下,土地才可以典卖给外人。有时由于典卖者没有普遍知会亲邻,常出现交易已经完成而亲邻出来相争的事情。在元代一旦出现这样的争执,买卖多半被裁判无效。⑿由于上述原因,这份典契中特别写明“立典契已后,如有远近房亲邻人前来争竞,并不干王福元之是(事)”。

    王清甫典地契约中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是“晌”。学界一般认为“晌”成为地积单位是较晚的事情,而且与东北的满族有关。⒀从这份1362年典地契来看,以晌做土地面积单位早在元代就开始了。清代以来“晌”的实际面积并不统一,在东北地区一晌为15亩,而在西北地区,一晌则为3或5亩。⒁据《清史稿》,1晌土地为6亩。⒂梁方仲先生在统计清代山西地区土地面积时,也是按照一晌等于6亩来计算的。⒃我们目前还无法确定元代一晌土地的面积。

王清甫共典出土地10晌,得到白米9硕,粟7硕。硕就是石,合计粮食16石。王清甫典地的原因是“要钱使用,无处展兑”,可是他典地所得并不是钱钞,而是“白米玖硕、粟柒硕”。这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这和元朝末年恶性通货膨胀有很大关系。元顺帝在至正十年(1350)发行新的至正钞,但印钞数量毫无节制,导致纸钞的信用极其低下。人们往往在贸易中舍弃纸钞,实行实物交易或采用金银等贵重金属做为货币。⒄至正二十六年(1366),泉州蒲阿友卖地价钱完全用花银计算,根本不用纸钞。⒅王清甫、王福元两人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典地时以粮食做为支付手段也是元末纸币失去信用的真实写照。

 

三、中统钞与至正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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