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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进化阶段论”在民族史研究中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9-7-24 13:50:26  来源:不详
的那些早期进化阶段。譬如,很多学者把游牧民族的部落说成是父系氏族部落,就是缺乏科学性的附会。即便按恩格斯的理论,也是不合适的。恩格斯说,“在氏族下,家庭绝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妻必须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四卷,第97页)自中国历史学家开始记载北方游牧民族历史以来,家庭就一直一个组织单位。我们知道,对游牧民族之计算单位,古代史家一向喜欢用“落”来表示。“落”的本意是帐篷。游牧民族穹窿而居,合家一顶帐篷,因此一“落”即是一“家”的代名词。这与以房屋为居处的汉人计一“户”为一“家”,意思一样。“落”作为家庭的计量单位在《史记》《汉书》等典籍中经常出现,其意思非常明确,就是“家”,与恩格斯界定的氏族毫不沾边。
  学者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和描述也不切实际。比如,前引张正明先生的关于契丹早期历史的定性就有问题。他说:“ 相传,其始祖生八子,各居分地,号八部落。可以设想契丹的八个部落是由最初的八个父系氏族增殖演化而来。”这个“设想”就受到陈述先生的批判。陈先生仔细考证了契丹八部落的来源之后,说:

  任何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并非血缘团体。尽管我们说契丹来自东胡,只是说他们主要来自东胡,绝不是说他们仅仅来自东胡。相反,契丹是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们不断地吸收了诸北方部族。(中略)所谓八部落并不同父,只不过是八个相邻的部落而已。这就是为何东北诸夷消失之原因。很可能他们都接受了契丹的名号,也就是说,契丹包括了那些东北诸夷,如最初达哈之类的东北夷,逐渐混合成了契丹之一部分。因此,古八部显然不是奇首一系。(《契丹政治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3页)

  笔者极其赞成陈先生的论点,对他的考证也深信不疑。有此一说,契丹父系氏族阶段说又毛将焉附?
  同样的误解也发生在对突厥早期历史的研究中。有些学者根据一则传说,即断定突厥人经历过母系氏族。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这个传说见于《周书》卷五十《突厥传》,曰:

  突厥者,盖匈奴之别种。姓阿史那氏。别为部落。后为邻国所破,尽灭其族。有一儿,年且十岁,兵见其小,不忍杀之,乃刖其足,弃草泽中。有牡狼以肉饲之。及长,与狼合,遂有孕焉。(中略)遂生十男。十男长大,外托妻孕,其后各有一姓。阿史那即一也。(中略)经数世,相与出穴,臣于茹茹。
  或云,突厥之先出于索国,在匈奴之北。其部落大人曰阿旁步,兄弟十七人。其一曰伊质泥师都,狼所生也。(中略)泥师都既别感异气,能征召风雨,娶二妻,云是夏神,冬神之女也。(中略)孕而生四男。(中略)遂共奉大儿为主,号为突厥,即都六设也。都六设有十妻,所生皆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

  学者们断定突厥经历过母系氏族的主要证据是:突厥十姓皆从母出(《中国古典北方民族简史》,第120页)。但是,笔者以为,根据以上所引的传说而下此结论,实在为时过早。据传说的第一种说法,突厥十子根本不知其生母为谁。如果按摩尔根的理论,这则传说对于证明母系氏族在突厥社会中存在过,毫无意义。摩尔根认为,在远古时代,由于人类婚姻的混乱无序,所以经历过一个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阶段。突厥十姓知父而不知母,与母系氏族何干?传说的第二个版本,就离得更远。突厥自部落大人阿旁步至伊质泥师都,娶二妻,纳都六本人,娶十妻。可见突厥人有一夫多妻的习俗。这种婚俗在古代游牧民族以及汉族中间极其普遍。它所体现的婚姻关系显然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与母系氏族有别。至于从母姓的问题,两种传说均只言阿史那诸兄弟如此,而未提及阿史那之前以及之后的突厥是否均循此惯例。根据文意,应该不是。我们不能根据一个居于中间的一代人从母姓的偶然现象来断定突厥经历了母系氏族阶段。况且,我们并不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无法弄清阿史那一代人从母姓的全部意义。把它定为母系氏族社会,岂非过于草率?
  根据以上的分析,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成功证明我国北方游牧民族存在过摩尔根拟定的“进化阶段”。而且,其不成功的原因恐怕就在于那种证明本身就是南辕北辙。

 三 汉化与阶段进化不能划等号

  在研究少数民族汉化问题时,学者们往往把汉化与阶段进化等同起来,称少数民族的汉化为封建化。这种做法基于一个简单的社会定性,即把少数民族的社会性质定为奴隶社会,而把汉族的定为封建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必须经历由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也就是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实现共产主义。如果两个以上的民族聚集在一起,处于落后阶段的民族理应被处于进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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