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自收,但必须按政府的规定缴纳赋税。
二是出现了一些地主,其中包括大地主。这些地主,或者靠土地买卖而发家,或者靠开发荒地而积累财富,或者靠政府的赏赐而成为地主,也有官员依靠权力,强取豪夺而成为大地主。
三是因各种原因失去了土地的贫苦农民,或沦为依附于主人的奴仆。秦并吞六国以后,封建社会中的基本生产关系同战国时期一样,只不过有些土地更换了地主而已。至于自耕农,在官府的苛税重赋和劳役的压榨下,加速沦为佃户或雇工,或沦为依附于主人的奴仆;即使有些人还有一小块土地,但按秦朝的法律规定,他们被官府用强制手段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服役并缴粮纳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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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白寿彝总主编,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中国通史》(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0—531页。
四是使得战国以前的分封制难以重新恢复。要知道,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同分封制的实施是无法并存的,因此西汉初年所建立的分封制,同战国以前曾经存在过的分封制相比,只是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际内容并不一样。战国时代已开始设郡县,秦统一后把郡县制推广于全国,分封制在中国再也不曾恢复过。尽管西汉初年、西晋初年、明朝初年都曾分封诸王,但由于土地已经私有,对诸王的分封已完全失去商周分封的意义。以西汉初年来说,当时实行的郡国制,是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西汉的郡县制是秦的承续,分封制则是西楚分封王国的承续。所以汉朝初年所建立的制度,既承袭了秦制,也承袭了西楚霸王的制度。①即使在西汉初年,郡县与分封并存的年代,“汉之法令以皇帝诏书的形式成立,颁行于整个帝国境内,汉帝国内通行统一的法制……侯国和王国都不能直接交通外国,则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汉帝国之立法权和外交权在于汉朝”②。这样的分封制度并未实行多久,到汉武帝时,分封制已名存实亡。从战国以后分封制为什么一直恢复不了,正因为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古代的分封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西汉时期地主和农民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而在农民阶级中,自耕农所占的比重同秦朝相比有一定程度增加,这在西汉初年比较明显,主要是因为长期战乱使人口数量减少,荒地多,加之,秦亡以后,原来沦为奴仆的人或囚徒恢复了人身自由,并获得了小块土地。然而隔了数十年,土地兼并之风又盛行起来,以致打击豪强势力的措施被一再推行,但效果不显著。直到东汉初年,才因战乱结束和恢复生产的措施的推行使自耕农的数目又增加起来。可是,东汉后期豪强的势力比西汉后期更加猖獗。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这时起也日益普遍。除了佃户、雇工依附于豪强地主以外,一些自耕农也不得不以宗族血缘关系而受豪强地主的控制。此外,豪强地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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