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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

时间:2009-7-24 13:50: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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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2页。

②  张传玺:《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载《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

 

历史资料表明,唐朝的贵族、官吏不仅分到田地,而且还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兼并土地,把土地变为私有产业。尤其是在均田制实行一定时期而逐渐松弛、破坏之后,地主的土地得以扩大。也就是说,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仅没有因均田制的实行而削弱,反而利用均田制松弛、破坏的机会进行兼并,扩大耕地。唐代地主的田产,也称田庄或庄园,它们“既非行政、司法单位,亦无军事性质……唐代绝大多数田庄并不保证田庄主获得全部生活用品,田庄主往往要在城市购买自己所用的什物,甚至大多数田庄主本人就住在城市,有的还兼营商业”。①这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庄园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府兵制和均田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均田制是府兵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兵农合一,寓兵于农,亦兵亦农,既维持了隋朝和唐朝前期国力的强盛,也减少了国家的军费支出。府兵制起自西魏、北周,隋朝使之进一步发展,而到了唐太宗时期,府兵制发展到完备阶段。在府兵制之下,农民平时种田,有战事需要则入伍,包括调到京城宿卫,或出征和戍边。府兵的服役采取轮换制。出征、戍边时,父子兄弟不并发;如身为单丁、祖父母、父母年老多病者,可以免除服兵役和出征。农民年满20岁,就有服兵役义务,60岁免役。府兵的调发权在于中央。调发时,由朝廷下达发兵符契,地方军政长官勘合发兵符契才调兵。这种做法保证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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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胡节:《唐代的田庄》,载《历史教学》1958年第12期。

 

隋朝和唐朝前期的赋税制也同均田制相关.北魏、北周和隋朝的赋税制,基本上被唐朝所沿袭,但作了若干调整。唐朝前期实行的主要是租庸调制,它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就是以男丁为单位向政府缴纳的粮食。由于男丁在均田制之下受田,所以要交租,受灾地区可减免。庸,就是对劳役的一种折算,应当服劳役的男丁如果不去服劳役,可以用缴纳实物(如绢或布)来代替,所以庸等于缴纳代役金。调,就是受田的男丁缴纳绢、绵、或布、麻之类的家庭手工业品,受灾地区也可减免。然而,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均田制和封建庄园制并行发展的情况下,唐朝的赋税负担是不公平的。九品以上的官员和相当于九品以上官员的人员定为免赋税户,而部曲、奴仆等也列入免赋户之列。这样,缴纳赋税的主要是普通的农民。据唐玄宗天宝十三、十四载(754—755)的统计,全国不承担租庸调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40%—41%,不承担租庸调的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80%至85%以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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