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作为一种基层的社会组织,有自身的一套运作方式。要知道,族人推举一位辈分高的长者担任族长,本来同官府没有联系。皇权的基层单位是县级政权,县级政权的长官是朝廷委派的,一般回避原籍,在任有一定年限,到期调走或升迁,他们集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司法审判权、赋税征收权于一身。县级长官之下是县级政权机关的吏,他们在原籍工作,一般没有回避问题,他们熟悉本地的情况,执行县级长官的命令来管理县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依靠里甲制度对基层进行统治。里甲制度由来已久,它还是应差役的组织。以明朝中叶为例,乡村的里甲制度承担了为皇权服役的义务。在乡村中,人户被编成里甲,每110户为一里,丁粮多的10户为里长。余下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里长轮流当值,10甲之中有一甲负责应差役,催征钱粮,其他各甲则要完纳钱粮,但不承担该年的差役,10年之间,各户轮流一遍。从中央到地方,所费的物品均取之于里甲,有些是无偿的,有些是有偿的①。因此,里甲实际上维持县级直至中央政权的基础。
根据黄宗智对清朝河北宝坻县刑房档案的研究,指出19世纪时国家同村庄之间的关系,在架构上由三个原来分开的系统合并而成。原来的三个系统是:里甲(负责税务),保甲(负责治安),乡约(负责宣传)。里甲的功能虽然和保甲不一样,但逐渐纳入保甲。乡约地保就是保甲、乡约的合称,简称乡保②。乡保是最基层的半公职的人员,他们并不是县衙直接任命的,也不受薪,因为清朝政府的正式机构到县衙为止。然而,乡保的作用十分重要,所以要由地方保举,然后由县衙批准。他的主要职责是征粮征税。如果他盗用税款,由保举他的人集体赔偿。如果未能如数收齐,要由乡保和保举他的人先垫交,再向欠户催缴③。
一保往往相当于一个大村。村里,族长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且同样由来已久。族权虽然不是政权的一部分,却可以为政权服务,也可以成为稳定基层社会的力量。族人如果有适合担任乡保的,族长是主要保举人。族长通过对族人行为的约束,使他们遵守朝廷的法纪;族长通过族人对某些事情的议决,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减少政权机构的事务;族长还通过对族人中的贫困者的救济,来稳定基层社会,减轻政权的负担和压力。这样:尽管族权不同于政权,但有了族权在广大乡村中的实际运作,政权在基层社会的作用也就发挥出来了。在土地租佃制之下,被族人推举出来担任族长的,多半是地主或殷实之家,于是土地租佃制得以比较顺利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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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1年,第36—37页。
②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234—236页。
③ 同上书,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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