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贪赃受贿的刑律,宋朝以后,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在量刑上,宋律加重了对贪官的处罚。宋朝还规定,对贪赃官员实行连坐制,既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还要影响子孙的仕途。明清两朝在沿袭唐宋时期惩治贪官的律法的同时,增加了罪名,而且量刑加重,追赃严厉,直至用全部家产赔补,如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孙名下追赃。①尽管事实上贪官仍处处存在,但皇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官僚机构成员的监督一直是不放松的。这就保证官僚机构大体上能够稳定地运行。
要知道,人们通常所说的清官、贪官、良臣、奸臣,几乎都是科场上的成功者。他们步入官场后,因自己任内的所作所为而被当时或后世的人给予不同的评价。历朝都有清官、贪官、良臣、奸臣,他们都是皇权之下庞大的官僚机构的组成人员,奉命执行朝廷的法律、政策。区别在于:清官秉公执法,廉清自律,贪官则借此敛财,搜刮民脂。良臣在忠实地执行朝廷的法律、政策的同时,了解民情,了解时弊,及时向朝廷提出改革弊政、提高行政效率的政策建议;奸臣则结党营私,乱政胡为,置法纪于不顾,置国计民生于不顾,甚至勾结外部势力,使国运日衰,民力耗竭。皇朝有兴有衰,皇朝兴盛时,必定清官多,良臣多;皇朝衰败时,必定贪官多,奸臣多。一段时间内,一批官员遭罢黜,另一批官员被提拔,受委重任,隔一段时间,又一批官员受惩处,遭贬职。于是又有另一批官员替代了他们的位置。由于科举制度源源不断地为官僚机构补充成员,中国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经济生活中的另一重要人物一一官员一一也就不断被再生产出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看黄启昌:《试论中国古代的反贪立法》,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在官员任用方面,宋朝有一项重要的变革,就是在承袭前朝官制的基础上,使地方官员的派遣制度化。这是宋初吸收唐朝官制的经验和教训而实行的。皇帝对于臣下,既要任用,又不得不加以防范’如果地方官员包括下属官员都由地方官员自选自任,那就会形成对皇权的威胁。中唐以后藩镇之祸,与此有密切关系。①因此宋朝决定把地方政府的官员僚佐的人事任免权全归中央。地方政府如果缺员,也必须向中央申报,再由中央任命适当的人员去担任。这样一来,中央集权的体制就巩固了,而官员是可以依靠科举制度来补充的。
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的官僚机构不断有新的成员补充进来,但这不等于官员们一定掌握实权。官员实际上受到三方面的牵制:一是皇帝本身,二是宦官,三是官员中的不同派系,也就是所谓“党争”。这在明朝是最为典型的。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分散朝臣之权,大权更集中于皇帝一身。“没有丞相的明代文官制度,弊病丛生。其后果之一是党争日烈,后果之二是宦祸无穷。”②形式上,各个大臣直接对皇帝负责,但实际上则由宦官在二者之间沟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