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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泽厚:《试谈中国的智慧》,载《论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文化书院讲演录第1集,三联书店,1988年,第21页。
② 同上书,第21—22页。
③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27页,并参看第107页。
益确定,他们一般是非流动性的,而且没有回避原籍的问题,地方官到任后要开展工作,离不开他们,因为他们熟悉本地的情况。在明代,鉴于元代经常发生刁吏害民的事实,因此汲取教训,对吏的挑选比过去严格,规定要符合“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岁以下能书”,以及过去不曾当过吏等条件,才能任吏,其目的无非是让富裕农家子弟、本人和家庭成员中无人犯过罪的,年纪较轻的,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不熟悉官府上下关系的人任吏,这既有利于官府实行地方的统治,也不致为害乡里。①尽管如此,吏为非作歹,鱼肉百姓之事仍屡禁不止。
官有不同级别,吏也有上下之分。自唐宋以来,吏的地位不断下降,身份也越来越贱。在明代,吏是不许应科举的。有些家庭,世代任吏。如果任吏达到一定年限,按照供职的衙门的大小,可以按官员品级定出身(由从九品到从七品),这样吏就转为官了。但由吏转为官的,毕竟是少数。据估算,明中叶时全国文职的官员大约20 000多人,吏大约50 000多人(武职的官和吏未包括在内,额数以外的官吏也未包括在内),“这是构成明代官僚政治的基本结构力量”②。
总之,在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中,一方面有家族力量在帮助官府维持地方秩序;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吏为朝廷尽力,实现地方上的统治,这样,在不发生社会大动乱的条件下,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就可以比较平稳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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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李洵:《论明代的官和吏》,载《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② 同上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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