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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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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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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了自身的效能。”布洛赫这一自谦的表白是十分真诚的:的确,他既不是比较方法的发明者,也不是它的第一个系统表述者。 在我看来,比较方法有点像“三段论”推理方法那样,不可能具体指出哪一位人士发明了它,因为那是千百万人的认知活动“集体创作”的成果,最后由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问大家系统地表述出来。单就比较方法而言,我觉得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实际上堪称对它作了系统表述的第一人。密尔的系统表述集中体现在他倡导的所谓“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之中。③ 若用符号语句表述,“密尔五法”可以简明地表述如下:[1] 一、察同法: 如果 有Al就有B和C但无D; 有A2就有B和D但无C;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原因(或结果)”. 二、察异法: 如果 有Al就有C和D……和B; 有非A2就有C和D但无B;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 ① 小威廉·西威尔:《马克·布洛赫与比较史学的逻辑》,原载美国《历史与理论》杂志1967年第6卷第2期: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② 原载法国《历史综合杂志》1928年12月号。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 ③ “密尔五法”的内容集中表述在他所著《逻辑体系》(Logic System)第3卷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密尔本人在该章中只说了“察同”、“察异”、“共变”和“剩余”四种方法,“五法”中的“察同察异并用法”是别人根据他提出的察同法和察异法推演出来的。以下引密尔语凡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该章,不另注。 三、察同察异并用法: 如果 有A1,A2,……就有B; 有非A3,非A4……就无B;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四、剩余法 如果 B加C构成A; D和E之后有A; B是D的“结果”; 则 C是E的“结果”。 五、共变法 &nbs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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