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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如果 A从A1变到A2,B就从Bl变到B2; A从A3变到A4,B就从B3变到B4; 诸如此类; 则 B或者是A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由于某种因果联系而与A相联系。” 对归纳逻辑的深入研究证明,“密尔五法”只是枚举归纳法的扩展形式,①由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所以,只能把“密尔五法”视为探求现象之间的或然性的“因应关系”的方法,而不能视为探求因果必然性的方法。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2](p32~33) 但是密尔自己认为,他那一套比较和归纳方法不仅是探求“经验规律”的方法,也是探求支配各种“经验规律”的共同的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方法;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还适用于社会历史科学的研究。他说:“有两种社会学的研究。第一种研究提出的问题是,某种社会环境的总的条件所含有的某种既定原因将产生出什么结果。例如,在任何欧洲国家现有的社会和文明条件下,或关于一般社会环境(不考虑在那些环境中可能发生过的或可能正在发生的变迁)的任何其他既有的特定条件之下,如果贯彻或撤消《谷物法》,废除君主制,或推行普遍选举权,会出现什么结果。但还有第二种研究,即决定那些 一般环境条件本身的规律是什么。后一种研究所探讨的问题不是在某种社会状态下的某种既定原因会产生什么后果,而是探讨产生一般社会状态的原因和使那些社会状态具有特征的原因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一般社会科学。其他的较为特殊的研究的结论必然受到一般社会科学的限制和制约。”怎样从各种特殊的局部现象的“经验规律”的探求上升到对共同的总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探求呢?他认为仍然是通过观察和比较。他似乎已经朦胧地意识到,这是一种更高或更深层次的观察和比较。他说:“在这里所要求进行的观察和比较的困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有某一因素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就显然有极大的助益,因为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探求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似乎是密尔的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密尔五法”追求的目标就是“察同察异求规律”。 布洛赫的历史比较方法显然就是“密尔五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这首先表现在他给比较所下的定义当中。他说:“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某些类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的曲线,揭示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作出解释。”②简而言之,在布洛赫看来,历史比较研究的目的就是察同察异求解释。求什么样的解释呢?他没有明确说出来。不过,他在评论一些学者对中世纪法国等级会议的研究时指出:“几乎所有作者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困难,而且他们甚至没能始终抓住困难的实质:即‘起源’的问题。我有意使用这个历史学家们惯用的表达方式;这是一种流行的表达方式,但它的意 ———————— ① 有的学者认为“密尔五法”包含着枚举法(enumerativemethod)和排除法(eliminative method)的交互运用(参见http://plato.stanford.edu/contents.html: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John Stuart Mill.)。在我看来,排除法可以视为逆向的枚举法。 ② 马克·布洛赫:《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中译文载于《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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