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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一种政治上的分散统治形式。其次,他肯定欧洲与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的共同性。①这些认识触及到了封建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规律性的边缘。然而,他同样未能从这里找出封建制度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背后的“普遍原因”,更不用说找到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瓦解的普遍规律了。
二 为什么即使像布洛赫那样的“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都未能真正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呢?对于这个问题,现在似乎有两种回答:一是认定历史研究根本不可能揭示什么规律,历史学本来就是人文学科,不能奢望它成为揭示什么规律的一门科学。二是认为历史学应该而且能够成为探寻和揭示规律的科学,但要使它成为揭示规律的科学,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作为指导。我不赞成前一种看法,而赞成后一种看法。 像布洛赫那样的大家之所以未能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历史学本来就不可能揭示规律,而是因为他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经验归纳方法,缺乏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指导。如前已指出,“密尔五法”实质上只是扩张了的枚举法,由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尤其是,单纯运用枚举归纳方法对诸如社会形态特征或文化特征之类的大课题进行比较归纳,必然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例如,如果像布洛赫那样,单纯从西欧封建制度的外观形态归纳出若干“基本特征”,无意中就把那些“基本特征”当成了封建制度的“典型”,用它去衡量欧洲以外的社会,凡是与那些“基本特征”相似程度越高的,就被视为越具有“典型性”或“普遍性”;相似程度越低的,就被认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前者可能被认为是“正常形态”,后者则可能被认为“变异形态”。更有甚者,前者可能被视为合乎“普遍规律”,后者可能被视为不合乎“普遍规律”。还有可能反过来,用另一套似乎合乎许多东方国家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的标准来确定“基本特征”,用以衡量西欧的封建制度,据此把后者视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的、不合乎“普遍规律”的“变异形态”。回顾我国史学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长达七十多年的争论,就有深刻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把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等同于怎样确定奴隶制被封建制取代的时间问题,而且主要是把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的封建制的“基本特征”当做“典型”,用它来衡量中国古代、特别是殷周时期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结果是,一些学者发现西周时的“众人”、“农夫”很像西欧那种服劳役、种份地的农奴,而殷代的“众人”不见有“份地”,主人对他们几乎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其地位很像希腊、罗马的奴隶,据此认为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野发生在殷周之际,西周以前为奴隶制社会,西周以后为封建制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殷周时候的“众人”、“农夫”都是毫无人身权利的奴隶,因此都属于奴隶制社会,不过带有“东方的特殊性”;只是经过春秋时期的过渡,战国秦汉以后,才算是封建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才进入封建社会。各种“奴隶说”、“封建说”都自有依据,同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为“典型”,到中国制度中寻找相似点和相异点,把相似点 ———————— ① 参见布洛赫著:《封建社会》第二卷第三十二章。 视为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把相异点视为“非典型性”和“特殊性”。其结果是,各家展现的形象似乎都有点“又像又不像”,谁也说服不了谁.“分期”之争似将永无了结之时。不过,几代人的辛勤探索毕竟在不断积累着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能量。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批“新生代”学者在继承前辈积累的基础上脱颖而出,逐渐挣脱了“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的老旧窠臼,打开了一片新视野。就我个人管见,朱凤翰1990年发表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和赵世超1991年发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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