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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国家管理教会。 C4 教会管理国家。 从上表可以看出,A1—B1、A2—B2、A3—B3之间均存在相异关系,B1—C1、B2—C2和B3—C3均存在相似关系,最后只剩下B4—C4存在相异关系。布洛赫认为,通过这样的比较就可以启发研究者去探究造成相似或相异现象的原因。他说:“是否应该把这些相似点看做是由同样的原因所产生出来的呢?”或者,既然C1、C2和C3在时间上先于B1、B2和B3,是否后一组现象是由于前一组现象通过人的迁徙而传入的呢?布洛赫由此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即比较研究可以启发人们去发现许多新的研究线索和研究课题,而且,如果按照他提出的前一个问题去探索引起相似现象的“同样的原因”,就有可能从现象的相似性深入一步去探索因果关系的共同性,从而探索到促成王权与教会关系演变的共同的因果必然性规律。遗憾的是,他没有朝这个方向走下去,反而朝着“可能从C传入B”的方向去探索。在这里他似乎忘记了自己提出的必须把“起源”和“原因”区别开来的告诫。 其二,关于西欧中世纪等级代表会议的特征和原因的比较。如前已引述,布洛赫注意到,欧洲中世纪晚期相继出现的法国的等级代表会议(etats)、德国的各级会议(Stande)、西班牙的议会会议(Cortes)和意大利的议会(Parliamenti),都是同一类的历史现象,表明那种现象在欧洲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应该去探寻引起那个“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而且,探寻“普遍原因”不是从“更古老的机构”去找到它们的“起源”,而是要弄清“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这样“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布洛赫是否真真找到了那个“普遍原因”呢?遗憾的是,我们再次失望了。 其三,关于封建社会特征的比较。布洛赫肯定封建制度不是一种偶然的、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历史现象。他认为通过历史比较可以证明这一点。为此,他首先根据欧洲各国封建社会的一些最明显的“类似之处”,归纳出六个共同的“基本特征”:第一,“一个居于从属地位的农民阶层”;第二,“盛行服役的领有地”(即采邑)制度,“以代替无法实行的薪俸制”;第三,“一个职业军人阶级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第四,“在军人阶级内部把人与人联系起来、具有所谓附庸制的特别形式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第五,“必然导致混乱的权力分散状态”;第六,“与此同时,其他的联系形式,家族和国家,保存了下来”。他就以此为模式,把西欧的封建制度同其他地方的、特别是日本的封建制度作了比较。他通过比较确实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首先,他确认封建制度是“一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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