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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十个等级当中,皂的身份不甚明确,自隶以下则属奴隶阶级。不同等级的奴隶,不但地位有别,其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同,如圉是养马的奴隶,牧是养牛的奴隶。

 

主贵族家庭的附属成员。先秦文献中的“孥”字,既指家属,也包括奴隶在内,这正反映了中国古代家庭奴隶制相当发展的特点。但是,不能把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完全归结为家庭奴隶制,因为私家奴隶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而官府奴隶则大多数属于生产

 

 

织经,皆百人”。这些被赂送的木工、缝工和织工,都是官奴隶。《左传》隐公五年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说明开发山林川泽和生产各种器用材料的繁重劳动,大部分由官奴隶承担。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青铜文化,就是建立在广大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

    奴隶不但承担了最艰苦的劳动,还经常受到奴隶主的各种虐待,以至于任意杀害。残酷的人殉制度,直到春秋战国之际还可以看到它的残余。殉人虽然不完全是奴隶,但家庭奴隶常遭杀殉则是事实。如陕西宝鸡茹家庄两座西周墓发现殉葬青壮年四人,少年五人,“其中有守门的杂役,有赶车的舆者,有护卫的壮士,有供驱使的儿童”[25]。许多奴隶因为不堪忍受压迫,经常逃亡。奴隶制国家为此制订了专门的法律,禁止窝藏逃亡的奴隶[26]。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的时期。公前645年晋国“作爰田”,标志着农村公社定期重新分配耕地制度的废除。从此以后,庶人的份地可以长期占有并且自行安排耕作和休耕了。其他诸侯国的土地关系,先后也都有所变革。由于奴隶主公室的剥削加重,迫使庶人加强了反抗斗争。当时各诸侯国经常发生的“民溃”事件,基本上都是庶人反抗斗争的一种形式。有些新兴贵族在兼并斗争中为了战胜对手,就把争取庶人的支持作为壮大自己力量的重要手段。《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凡克敌有功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庶人和工商原先都是不自由的,现在如果立了军功,就可以获得自由人的身份。到了战国时代,庶人的向背已经被认为是决定统治者安危的重要因素。《荀子·王制》说:“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他由此得出一条结论:“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这时的庶人,其身份地位与后代封建社会的农民可以说没有多大区别了。

    在社会关系的激烈变动中,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前引赵简子誓师“人臣隶圉免”,即允许立军功的奴隶免除奴隶身份。云梦秦简的《军爵律》也规定,官奴隶如果有军功而应授予公士爵位的,不仅自己获得自由,还可以用爵位来赎免妻子的奴隶身份。战国时期的奴隶已经不能随意杀害。秦简有一件法律文书,记载“某里五大夫乙”派家吏捆送女奴报官,请求对她施加黥劓[27]。可见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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