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西周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有密切的关系。《诗·大雅·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周代的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所谓“君父之命不校”[39],乃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上级贵族对于下级贵族,大宗对于小宗,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隐公元年说:“国不堪贰。”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
第三,战国以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早已形成。《国语·晋语》说:“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这些规定君臣关系的原则,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公元前507年,吴国军队攻人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弒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40]在郧公辛看来,尽管昭王的父亲平王无道,但“君讨臣,谁敢仇之?”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孳生物,同时它又倒过来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
第四,西周王室和春秋列国虽然有卿大夫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也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其性质与希腊罗马的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不同。《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这种贵族辅贰制度固然对专制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也可以说是专制政体的一种补充。无论是西周王室或春秋列国的执政大臣,都不是通过选举而是由国君任命的。国君对执政大臣和卿大夫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也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周穆王要攻打犬戎,祭公谋父力谏,穆王不听。周厉王暴虐,召穆公提醒他:“民不堪命矣!”厉王却倒行逆施,用杀人来“弭谤”,以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41]。根据《左传》记载,春秋时代王室和列国许多军国大计,都由国君决定。晋献公要废太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齐,里克、丕郑、荀息三位大夫商议如何对待。丕郑认为“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主张“必立太子”。荀息却说:“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结果是荀息的意见占了上风,申生就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骊姬害死。以战争而言,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伐郑、前690年楚武王伐随、前656年齐桓公伐蔡、前645年秦穆公伐晋,等等,都是国君个人作出的决定。春秋列国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初税亩”,郑子产“作丘赋”,也未见经过贵族会议的讨论。由于周代贵族的地位和作用与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不同,所以中国古代既没有发生类似伯里克理斯(Pericles)为首的民主派和寡头派的斗争,也没有出现如同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和元老院那样的冲突。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力往往受到主观客观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有别于希腊罗马的城邦民主共和制度。马克思曾经谈到,古代部落共同体的“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42]。中国早期国家的统治方式即属于较为专制的类型。“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43]在人类文明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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