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的贵族和地主,或者依靠封建特权强制贫苦农民为自己服役;或者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取农作物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租;有的则雇佣长工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耕作。这三种新的奴役形式已具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
(四)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体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如国君有执政大臣作为辅佐,有卿大夫的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还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古代希腊罗马那种城邦民主制度,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周初封邦建国,周天子和被分封的诸侯之间并非城邦盟主和同盟的关系,而是有君臣的名分。无论是王国或诸侯国,其统治都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国君对群臣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臣民对于国君必须尽忠,不得违抗国君的命令,则已成为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准则。战国时代,王权进一步加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也被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制度所代替。
上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些特点,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仍然留下了它的痕迹和影响。商周的家族公社解体了,但秦汉以后,封建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却不断递嬗和再生,封建宗法制一直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巨大精神枷锁。封建土地国有制继承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余绪,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一起,成为封建社会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会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农民而不是农奴,但农民的身份地位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色层:从实际上的农奴状态一直到人身比较自由的自耕农。与此同时,家庭奴隶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不曾绝迹。至于君主专制制度,更是支配了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
注释
① 《文物》1985年第8期。
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
33頁。
③ 《左传》定公四年.
④ 参看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370页;童书业:《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17辑.
⑤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页.
⑥ 《左传》定公四年。
⑦ 参看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文物》1981年第5期; 顾德融:《中国古代人殉、人牲者的身份探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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