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
20世纪中国古代财政史研
20世纪中叶联合国关于“
十一世纪初的天书封禅运
20世纪30年代关于奴隶社
20世纪20年代胡适对于国
21世纪中国史学遐思
20世纪美国对中国史学史
没有理论就没有历史科学
二十世纪中国史学理论的
最新热门    
 
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1)

时间:2009-7-24 13:50:43  来源:不详
另一说认为,占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之内的限田办法”(王天奖:《西晋的土地与赋役制度》,《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唐长孺在《西晋田制试释》一文中也赞成这种观点。万绳楠进一步阐明,西晋占田的数字为虚,课田之数为实,即课田是国家规定的必耕地数目,以之来满足国家的赋税要求(《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对占田的性质也有不同说法。唐长孺同意国有土地说。《西晋户调式的意义》一文提出:占田、课田的意义在于国家以最高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督课耕种,包括国有荒田和私田,而私人占有的土地也没有完整的所有权。与课田占田相适应的户调式,一方面既肯定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和荫庇户口的特权,也规定男丁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是一种国家义务(《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王仲荦也持此说,并认为占田制下农民负担的户调要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田租要比魏制加重一倍,只有力役由于国家的统一而有所减轻(《魏晋南北朝史》)。高敏则从“占”字的涵义角度,论证了占田从来就是私有土地的观点(《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黎虎认为,西晋占田制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创新及其法典化。占田即是课田,但占、课无别并不意味着占、课相符,占田制是以法定的占、课不符解决以往漫无限制的占、课不符问题。因此课田的50亩在占田的70亩之内,不是另外的土地。占田的目的在于课田,课田的目的在于征收赋税(《西晋占田制的历史渊源》,《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

北魏均田制是学者讨论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一文认为,均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前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具有氏族和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特点(《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一文认为,均田制是具有农村公社特征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下的农民是封建依附民(《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王仲荦的看法与唐长孺类似,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带有村社性质的封建国有土地制度(《魏晋南北朝史》第520—522页)。韩国磐则判定,均田制的性质属于封建土地国有制(《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孔令平《中世纪前期英国的田制与北魏均田制的比较研究》一文认为,北魏时期的均田制和希腊、罗马的城邦土地制度、西欧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一样,都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世界历史》1981年第5期)。赵俪生不同意均田制具有公社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认为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干预和妥协的产物。它对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有关均田制的一些辨析》,《文史哲》1981年第2期);高敏则认为,均田制是官府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授予直接生产者耕种,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数量向生产者课取租、调、力役的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均田制下的露田是国有土地,由国家控制授受,桑田是私有土地,只给初受田者,不在还授之限内,实为私有土地的代名词。北魏的均田令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详细的土地成文法,而且具有保护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双重性(《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第263页)。杜绍顺《北魏西魏的麻田为世业田质疑》一文论证,北魏和西魏均田制中的麻田都是还受之田,而不是世业田(《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王棣根据文书,具体考查了北魏均田制下授田的种类和数量,指出实际上受田数目远不及应受数目,而且随着国有土地的减少,均田制渐呈没落之势(《从〈邓延天富等户残卷〉看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山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关于均田制下的租税制度,唐长孺指出,课田是和征纳租调联系在一起的,露田、桑田、麻田,都是课田。露田身没而还,桑田视有余和不足允许买卖,因此世业课田是桑田,但在北朝,由于幽州属于以麻布充税的地区,故其世业课田是“桑田化”了的麻田。他还指出,均田制下的农民租调负担,比起三长制下按户征收的租调相对减轻,但总数却由于大家庭的分立而增加,同时,租调额的固化和轻化,是国家从豪强手中争取民众的表现(参见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和《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6—28页)。

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唐长孺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中指出,地主豪门的大土地所有制适应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始终是东晋南朝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制度。万竟君《东晋南朝庄园经济试探》认为,东晋南朝的庄园经济在客观上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开发,但不负担租税劳役,又兼并了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因而对社会生产也起到阻碍作用(《广西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郑欣的见解与此类似(《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庄园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蒋福亚《东晋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