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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乡村史研究及展望

时间:2009-7-24 13:50:59  来源:不详
观念和婚礼的萌发、发展状况,同时也对近代婚姻的区域特征作了分析,认为与华南相比,华北男子婚姻年龄偏低,为全国早婚之最;在性别构成、夫妻年龄构成上,除南北之差别外,华北地区的山西与其他地区也有着明显不同。在择偶标准上,主要变化是由重门第变为重财礼;新旧婚礼并行,既体现着在中西文化冲突和新旧时代转折中的城乡差异,也体现着社会阶层的价值取向差异。郭文的主要观点为:清末民初山西婚俗变化一是婚姻程序由繁到简,二是文明婚礼开始在乡村出现。
     对于近代华北乡村中的早婚现象研究,主要有傅建成的《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论文以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四省区为范围,以县志和民国时期社会学者的调查资料为基础,从订婚年龄与结婚年龄、早婚现象的内部差异、早婚的影响及原因三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考察与研究。论文认为,早婚现象在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社会中相当普遍,实际上已成为人们在成立家庭过程中共同遵守的一种模式。从区域对比上看,早婚在华北乡村更为突出。这正是它所具有的区域特色。早婚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文章认为,仅仅把它归结为是相沿已久的传统习惯的结果,仅以人们思想冥顽不化的保守观念作崇来解释显然是不够的。更关键的因素还在于华北农村社会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李金铮则从另一角度对近代华北乡村的早婚问题做出解释(《二三十年代冀中农村性比例失衡的实证分析——以定县为例》,《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认为一是生理因素,二是社会原因导致此地区性比例严重失衡,而这种病态性的性别构成,又成为华北地区早婚与迟婚的重要社会原因。
     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对抗日根据地的婚姻制度改革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废除旧婚制,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制是共产党人领导的根据地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的方式是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婚姻条例从法律和制度意义上来保障婚姻自由、反对早婚、禁止买卖婚姻和纳妾、蓄婢、童养媳、租妻等恶习,并确立了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权益的制度。这一改革为建立新型婚制奠定了基础,对于乡村社会变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近代家庭制度研究方面虽有一些成果,但大多或是从总体上概述其演变趋势,或侧重于城市家庭和上层人物典型家庭状况变化的描述,而专门论述近代乡村家庭制度变动的成果却甚少。其主要研究结论是,从家庭结构演变趋向上看,一是家庭结构与规模是由大趋小,以4至5人为主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占绝大多数;二是家庭关系由传统走向近代,父权意识、男性支配地位开始弱化;三是家庭基本功能发生变化,(见徐永志:《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陈亚平:《近代华北农村家庭制度探微》,《学术论丛》1998年第5期,乔志强、董江爱:《近代华北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的利与弊》,《学术论丛》1998年第1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虽然是从总体上论述近代家庭问题的专著,但其所用资料和其关注点也较多地涉及到近代乡村的家庭。它从太平天国对封建家庭的冲击始,通过对历次进步运动、思潮对传统家庭制度、观念的冲击、改革的纵向论述,大体构勒了近代家庭制度与观念发展、演进的轨迹和历史内容、基本特征等;认为其变革的走向是:家庭功能在一天天地由多到少,家庭结构在一天天地由紧到松,家庭观念在一天天地由浓到淡,家庭理论在一天天地由浅入深(见《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序》)。
关于近代乡村社会习俗和风尚演变的研究有焦静宜的《浅析民初华北农村社会习俗逆向势力》(《南开学报》1996年第1期),李少兵的《民国风俗西化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94年第4期)、王守恩的,从清末民初社会习俗的移易看中国早期现代化对人们心态层面的影响》(《学术论丛》1998年第1期)等。焦文着重论述了近代华北乡村习俗变革中的守旧力量的影响与作用,从思想障碍、社会阻力、生产力的低下、新生的腐化现象诸方面论述了制约和阻碍乡村风俗改革力量的复杂性、复合性。李少兵的文章则主要论述习俗西化现象,认为近代习俗的变化呈多样性、丰富性特点,且中西习俗共存共容,并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别。
此外,对于近代乡村社会中的恶习问题也有研究。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一文认为,近代乡村社会中的溺女之风在南北各地甚为盛行,且遍及贫富两大阶级,较历代更趋严重,实为中国历史上溺女“全盛期”。其社会危害一是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二是助长了近代民间的早婚、收养童养媳及其他婚姻陋习的流行,三是增加了刑事诉讼案件,影响了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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