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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与军功爵制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0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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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总体而言,从汉高祖刘邦到惠帝、吕后时期,因军功赐田宅的精神并未改变。但“七大夫以上皆食邑”的优惠已被取消,而代之以除彻侯外皆赐田宅,并对“卿”以上爵位者给予不出田租和刍稾税的特权,这是一种明显袒护军功大地主的政策。这与史书所记当时“吏多军功”、“公卿皆军吏”和“公卿皆武力功臣”[6](p149,p2098,p3592)的政治形势是相适应的。“吕后要想巩固政权,稳定政权,必然要拉拢以军功起家的文臣武将及各级官吏。于是通过吕后的赐田宅制度,又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了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13]

    文、景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是军功地主开始衰落和朝廷政策重大转变的表征。一方面是非军功赐爵的日益增加和政府大量卖爵;另一方面是民爵与吏爵有了严格界限和军功赐爵限制转严,从而使军功爵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和价值。朝廷政策的转变对军功地主衰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汉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对王侯势力的铲除、削弱和打击,二是选官用人政策的改变。汉初以来较为宽松和缓的休养生息政策,使许多农牧业和工商业者,积累了大量财富,所谓“网疏而民富”。他们通过买爵,大大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有的则跻身于官僚队伍。特别是朝廷提倡文教、尊崇儒学,通过察举征召、贤良对策和博士弟子等途径选拔官吏,为大量非军功起家的豪强地主走上政治舞台创造了条件,以致各级官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他们的崛起,极大地冲击甚至取代了往日的武力功臣。非军功赐爵范围的扩大,就是为了抬高豪强地主集团的地位;确定民爵与吏爵的严格界限和对军功赐爵限制转严,是为了杜绝一般吏民通过军功爬上政治高位,掌握政权。改变以往“无功不封”的原则,也是为适应凭借经济、文化优势而非军功掌握政权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军功爵制的变化,是与西汉地主集团势力变化趋势相一致的。西汉中期,军功地主集团腐朽没落已成定局,失去了左右政权的能力,而豪强地主集团已经成长起来,并逐渐成为西汉政权的支柱。……因此,西汉政府不得不改变因军功赐爵的原则,无功也可以授爵,以适应从各种途径爬上政治高位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使他们也能享受到封爵食邑的特权。”[1](p221)

    秦汉之际军功爵制的变化既是当时社会政治变革的反映,而且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界限。“如果说在秦以前,在军功爵制草创阶段,新兴地主阶级集团需要吸收各阶层人为他们出力卖命,因而军功爵制的阶级性、等级界限还不太严格的话,那么在汉代,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政权已开始巩固,军功爵制已基本定型,这时军功爵制的阶级性和等级界限就显得突出了。”[1](p65)

从军功爵制的发展情况来看,春秋时期的赐爵对象主要是政府中的上层;到商鞅变法时虽规定士卒也可授爵,但他们只能获得较低的爵位,七大夫以上的高爵实际上是对有官职者而言的。至于侯爵,更不是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汉惠帝时又将高爵界限提高两级,五大夫以上始为高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汉初已将军功爵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个等级,各等级之间待遇相差悬殊。在此基础上又有了吏爵(即官爵)与民爵之分,并规定一般百姓爵不得过公乘(八级爵),爵过公乘者,必须转让给其兄弟子侄;至于因“斩首捕虏”赐爵者也不超过五大夫(九级爵)或左庶长(十级爵)。这就使官爵与民爵之间界限森严,不可逾越,一般百姓自然难以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通过划分爵级和区分官爵与民爵,其所体现的等级观念是不言而喻的。

五  军功爵制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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