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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与军功爵制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01  来源:不详
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别而有不同对待。如在政府赐予的丧葬费中,给卿级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椁钱就有明显差别,无爵者则只有少量棺钱。

军功爵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占有田宅和减免租赋,既是经济价值,也是获爵者政治地位的体现。其他如出差途中各传舍提供的食宿、车马服务,皇帝赐予酒食的数量,以及死者棺椁钱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过,军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仅限于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及其以前.此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到西汉末期,除高爵外,所谓“民爵八级”只是一种荣誉。到东汉时,连学识渊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级”有何用处了。这些论述,使军功爵制在秦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显现出来,并进而折射出军功爵制兴衰存废的历史轨迹。

 

三  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

 

    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这是朱先生一再强调的观点。他曾“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的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11]他在《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一文中,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西周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的话,那么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就是名田制。名田制与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两者又是同时遭到破坏,同时走向衰亡的。”[1](p141)春秋时期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尚不明朗。到战国时期,各国法律中已有了根据爵位高低占有相应数量的田宅奴婢的规定。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正式确立了军功爵制和名田制。所谓名田,即以名占田,是根据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位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的制度。汉高祖五年诏书中所谓“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即指此而言。它是以户籍上有名为前提的,即所谓“上有通名,下有田宅”。[12](p20)在名田制下,不论有无爵位,都是由政府按不同的等级授予相应数量的田宅,并由接受者长期占有,一般就不再收回。因此,名田制实际是一种土地的私人长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然而,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如对田宅的继承和买卖等,还是有所约束和干预,尤其不允许冒名占有他人田宅的行为,如《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宅当入县官而詐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代户、贸卖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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