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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与军功爵制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01  来源:不详
等级制度。”[1](p6)不过,当时的周天子虽已大权旁落,但他在名义上仍然是天下“共主”,在政治上仍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因此,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五等爵制的彻底废除。直到战国中期,随着魏、齐、赵、韩、秦、燕、宋等国诸侯的相继称王,五等爵制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2.战国时期军功爵制的确立

    战国时期各国新兴的地主阶级相继掌权。为了进一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其中军功爵制是各国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如魏国李悝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根据“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以功劳授爵禄,改变了以往“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卿世禄制。[3](p166)鉴于长期以来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而形成的“上逼主而下虐民”的状况,吴起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4](p239)又如韩国申不害实行了“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4](p662)“循功劳,视次第”[5](p929)的任官赐爵制度。其他如齐国、燕国也都推行“明爵禄”、“无功不当封”[5](p1099)的制度。至于秦国,则更是集各国军功爵制之大成。《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推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军功爵制。司马贞《索隐》解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条说:“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至于“明尊卑爵秩等级”条:“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踰等也。”可见当时是严格按照军功大小以“明尊卑爵秩等级”的,有无军功已成为衡量人们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由此不难看出,战国时期各国已普遍建立了军功爵制。

    3.秦代军功爵制的演变

    由于资料缺失,战国各国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但文献中却不乏秦国和秦代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材料,只是各书记载不尽相同而已。如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的爵制就有所不同。若就爵名及其排列顺序而言,从一级到九级,二者完全相同,但从十级以后却有显著差异。其所以如此,正是军功爵制在历史上前后承袭和发展变化的反映。前者是商鞅变法时秦国的爵制,后者则是秦统一后的爵制。前者显示的军功爵制自一级以下至小夫,还有校、徒、操三级;一级以上只有十七级而非二十级,其最高级爵为大良造。由于战国中期各国国君还都是以侯为号,故其爵制中没有侯爵,最高者称君。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再如商鞅也被封为商君而不称商侯,其正式爵称则是大良造。直到惠王以后,秦国才出现侯爵,而且封侯者极少,以至秦始皇大将王翦有“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之抱怨语。至于大量分封关内侯、伦侯和彻侯等侯爵,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的事。

    秦统一后军功爵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二十级爵制。凡有爵者,均可据其爵位高低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秦政府重视军功爵制的贯彻落实,“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评议、颁赐军功爵的机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主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一套评功赐爵的程序;在地方有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军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实际政治、经济价值和意义的一种制度,它与西汉中后期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情况不可同日而语”。[1](p48)

    4.汉代军功爵制的日渐轻滥与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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