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
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从上引律文来看,政府并不反对田宅的买卖和转移,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田宅的归属,而是将田宅落实到户口上。也就是说,田宅分割后必须“定籍”。因此,政府鼓励田宅分割后单独立户定籍,甚至对冒名占有田宅而能自首者予以重赏,而对不及时办理定籍手续的乡部官吏,则给予重罚。《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和《户律》中对关于“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副上县廷”封存保管的规定表明,汉朝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不仅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且得以认真执行,其目的就在于将田宅的变动反映在户籍上,进而保证租税的征收。[13][11]
但是,土地一旦被长期占有,就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名田制也不例外。秦统一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秦亡汉兴,刘邦乃诏令“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的军功爵制和名田制,还强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可见汉初确已实行按军功赐田宅、爵位的制度。不仅对获得军功爵者赐予田宅,而且对一般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由于秦人重爵,官爵相称,有爵就有官,故只有按军功爵而名田的制度,不必有按官级名田宅的规定。汉代重官轻爵,有爵者未必有官,有官者也未必有与其官职相称的爵位,故对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12](p27~28)[1](p148~149)这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关于自彻侯、关内侯以下,以至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和犯有轻刑的司寇、隐官等授予田宅的有关规定可得到印证。虽然秦汉两代的具体方案未必完全相同,但直到西汉初年,按军功爵秩等级授予田宅的原则依然未变。
汉文、景之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者矣”。[6](p1132)到汉武帝时,遂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这次土地兼并浪潮虽然由于汉武帝的严厉打击而被遏制,但却无法挽回名田制被破坏的局面。东汉后,豪强地主代替军功地主而掌握政权,以军功爵位高低而授田的名田制再也没有恢复。
四 军功爵制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迁
研究某一历史现象,不仅要认识其产生、确立、发展和衰亡的轨迹,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揭示其本质特征。军功爵制的产生和确立,是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斗争需要的产物,是一个客观历史过程。朱绍侯先生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揭示了军功地主集团由逐渐崛起到日益衰落过程中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迁,这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的内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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