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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与军功爵制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01  来源:不详
    汉承秦制,但并非完全承秦不改。汉承秦代爵制,是指刘邦入关以后;在此以前,则沿用楚国旧制。故刘邦在入关前颁赐其部下的九种军功爵(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间爵、五大夫、卿、执帛、执珪、侯)均为楚爵。及至他入关以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以争取人心,遂放弃楚制而改行秦制。刘邦在汉五年(前202)五月五日诏令有云:“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6](p54)其中所谓“故爵”即指秦爵。

刘邦在沿用秦代爵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改革。其最大的变化是在二十级爵位之上,又增加了一个王爵。秦代废封建,立郡县,故其爵称中无王爵。汉朝建立后,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又错误地“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大封同姓子弟为王,不仅王爵可世袭,而且其他子弟还可封侯。于是,汉代军功爵制中遂有了宗室王、侯二等爵。其次是高爵级别的变化。秦时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为高爵,故在前引汉五年五月五日的诏令中有“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之说。但不久刘邦就将高爵提高一级,规定“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6](p65)即公乘以上才算高爵。汉惠帝即位后,将高爵界限再提高一等,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6](p85)实际上是以九级的五大夫为高爵的起点。与此同时,汉代的高爵所享有的特权也比秦代优厚,而低爵者的待遇则比秦时更低。这反映了汉代获得高爵的既得利益集团漠视低爵者利益的事实。但是,直到吕后时期,包括低爵在内的军功爵仍然具有实际价值。文景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来奖励军功的作用,汉朝政府不仅滥赐民爵,而且还将军功爵赐给不与战事的后宫嫔妃,还大量卖爵。不仅政府出卖爵位,贫困百姓也可自卖自爵。此外,中央政府对诸侯王不断打击,使其权势和地位均大不如前。于是,军功爵制日渐轻滥,以致汉武帝对匈奴作战,不得不创立新的武功爵“以宠战士”,“以显军功”。[6](p173,p1159)汉武此举非但没有遏制反而加剧了军功爵制的轻滥趋势,到西汉末年,军功爵制遂走向衰亡。东汉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察举、征辟制的推行和募兵制的兴起,使军功爵完全失去了获得官位和减免赋役的作用,人们得爵不喜,夺爵不惧。到东汉末年,曹操又建立了新的爵制,虽然继续保留了列侯、关内侯和五大夫的爵称,但除了列侯和关内侯外,其他都是空有名号而无封邑田地、也不食租税的“虚封”而已!而且五大夫已由九级提高到十五级,与以前名同实异。其他高爵不复存在,公乘以下的民爵徒有其名,军功爵制的衰亡不可避免。

二  军功爵制的价值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经过商鞅变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汉代军功爵制虽日渐轻滥,但在西汉初年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对一般百姓已无实际意义,但在军队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1](p51~72,p179~251)简牍材料显示,在秦汉的户口登记和断案治狱等官文书中,都有关于当事人有无爵位和爵位级别的详细记录。朱先生在《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1](p179~191)一文中,将秦代七级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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