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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元、明居其什九;元、明又居此诸代之什九;而元末明初六七十年间,又居元、明之什九。”[7] 但由于谭先生依据的主要是方志中的《氏族志》,所研究的主要是“族”而非“人”,所谓“湖南人由来考”实际成为“湖南族由来考”,而族有大小之分,所以导致结论存在某种偏差。此后曹树基在《湖南人由来新考》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正,他在收集更广泛地区的家族资料基础上,确立了湖南不同类型移民区中族与人口之间的数学模型,对湖南人口的由来作出了更为准确的统计和判断:“湖南全省人口中,56%左右是元以前移民后裔;35%左右是元代及明初移民之后裔;9%左右是明初以后移民之后裔。”[8]

无论如何,两湖地区在明代显然属于典型的移民型社会,那么我们该如何划分明代两湖地区的土著和流寓呢?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以明初洪武年间为限,真正的土著应是在明代以前就已在当地生活了三十年以上的住户。但诚如前面所引方志资料中揭示的情况,这类真正的土著在明初数量并不庞大。不过,在元末明初外地移民大量落居两湖之时,恰好遇上明初推行里甲编户制度,其一般是采取“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方。这就为洪武年间的流移正式定居本地提供了一次机会。对民户而言,编入里甲应差纳粮就等于取得了官方的正式认可。所以这批在洪武年间承籍立户的民户相对于以后陆续迁来的流移,特别是长期并不入籍的流民而言,他们在当地俨然已经成为“土著”。

因此就本文而言,其土著既包括明以前的老土著,也包括明初即以承籍纳粮的民户,因为随着他们在迁入地的入籍,实际已成为了土著。而且在文献中,这些被编入里甲户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户一般称为“主户”。而在明中后期因贸易或承佃或逃避赋役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迁徙至两湖地区,但又长期并不在当地入籍承粮的人户一般称之为“流民”或“客户”。除去感情色彩,仅从户籍身份的角度而言,客户、流民、流寓并没有什么差别,在我们的论述中他们也是相通的。

所以,依笔者看来,主户与客户、土著与流寓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居住的长久,而在于前者已经在当地立户入籍、承差纳粮,而后者则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没有取得户籍,因而也不承担赋税徭役[9] 。本文用主客之称只是想区分两类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身份的人群,也即是里甲户籍之中的编户——“主户”—与里甲户籍之外的无籍之民—“客户”—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二,明代两湖地区的“主客之争”



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时期两湖地区经济开发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前学者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对此从略。在此我们想从另一个侧面来探讨一下外来客户的大量涌入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特别是那些并未入籍的客户和当地的主户之间所发生的一些利害冲突。

在明代,两湖地区之所以存在大量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的客户,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中大部分本来都是迫于原籍沉重的赋役而逃脱里甲户籍的约束,走上“亡命逋逃”的道路。在明代“有身必有赋”的情形下,出于逃避赋役的目的,他们自然不愿再忍受户籍的束缚而甘为“化外之民”。其原因之二则在于明宣德以前,政府对于逃户的政策基本上以勾取回原籍复业为原则,一般也不允许流移在新居住地落籍编户,即便有允许附籍的,都有苛严的条件。这也是造成两湖地区存在大量无籍客户的原因。

客户在进入两湖之初,往往先为人佃耕。在明初土旷人稀的情况下,土著也乐于招人承佃,据严如煜所载:“老林未辟之先,狐狸所居,豺狼所处,虎祸尤多,土著人少,所种者十分一二招外省客民,纳得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10] 但移民的素质一般较高,在中国古代安土重迁的习俗下,敢于冲破习俗和里甲的篱樊是需要勇气和胆识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客为主的事情时有发生,以下是长沙府主客之间的关系:

长沙土野沃衍,下有洞庭之输,泉源奋出山泚,故鲜水旱,称善郡。其民囗囗而事钱鎛以殖衣食,无所仰于四方。乃他方游民徙手张颐就食其间。居停之家一喜其强力足以任南亩,往往僮仆畜之,久而游民多智辨过其居停主人。其主人亦逊谢以为不及,因请诸赋役与共治。或就硗确荒芜田予之垦,而代缮租赋,不以实于官。及其久也,游民或起家能自稼穑。异时居停者或稍凌替,致相倾夺。间有田归游民业也,而赋役皆主者任之。故上户强则役客,客户强则累上,于狱兴而不可已者,其来渐也。[11]

这则史料很详尽地介绍了主客之间的相互转换关系:主户先则藉客户以助已耕,这当为明初土地资源较丰富的时期。此时大多是主强客弱,所以主户对客户“僮仆畜之”。但客户依靠自己的才智或独自起家,与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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