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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闲田隙土易于购致,稍稍垦辟,岁月浸久,因壤为业。又湖田未尝税亩,或田在数十里而租不数斛,客民利之,多濒河为堤以自固,家富力强则又增修之。民田税多徭重、丁口单寡,其堤坏者多不能复修。虽垸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然法久弊滋,修或不以时,故土未坚实;丁夫或非其数,故工尚卤莽。夫垸益多、水益迫。客堤益高,主堤益卑。故水至不得宽缓,湍怒迅激,势必冲啮。主堤共受其害。由是言之,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21]

由于客户往往资财丰厚,或人丁强壮,其所修堤坝比主堤坚实,所以每到洪水期,主堤往往先受其害。难怪时人惊呼“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这表明主客之间的矛盾已经由赋税上的不均发展到客户的争利行为危及土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造成对资源的破坏,加剧了两湖平原地区水患灾害。在湖南攸县亦有类似的抱怨:

迩来闽粤之民侨居吴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县所在皆是。以为主户则本非土著,以为客户则已无他徙。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泽,凿冈伐岭,水心叶氏所云锄耨无穷,地力竭而不应,盖不免焉!然动损地气所关尚浅,惟是其性桀骜,其俗扩悍,若置之户口之外,视同狉獉,恐不免为土著之累。[22]

这里人们认为客户的生产造成地方衰竭,动损地气,而且认为客户桀骜不驯的性格会连累土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明中后期至清代,这说明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闲田旷土大部分已被开垦,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开始显现。

客户对当地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客户中主体为流移之民,其成份繁杂,有躲避赋税者,有谋取利益者,其间更不乏“骄黠不逞”“脱罪亡命”之徒。而且他们脱离了里甲的控制,因此流移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荆襄地区就是一个典型地区,史称“四方流移杂处,醇梗相半,其地多崇岗山箐,民事慓悍而恒拘狎。虽岁时群处,往往以财才雄长,有侠风。四方游民其琐尾派离与铤而走险者多逸其中,久而滋煽,因易为乱,承平以来,剧盗数起。”[23] 其他各地也是“盗寇”频发,此伏彼起。这些与流移杂处不无关联。

另外流寓的移入对当地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大。在东湖县:“彝陵自设府以后,流庸浮食者众,五方杂处,风俗大变。……凡健讼犯科者多系流寓浮籍,土著者稀焉”。[24] 在京山县亦是“游居之民则犷悍律讼。”[25] 当然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坏影响都归于客户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人类的迁移与交往对传播文明、促进民族融合都是有重大意义[26] 。在湘鄂西山区,流民的进入带来先进的耕作技术,对开发山区都作出了重大贡献。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论述。

三,问题的解决



随着土客矛盾的渐趋激烈,特别是土著对于客户占据膏腴之田、湖泽之利,却籍口客民,不承担任何赋税的行为深为痛恨。客处之民由此被视为两湖地区的“三蠹”之一。这种主客之间因在赋税负担上的不均最后导致政府不得不进行人口和赋役制度方面的调整。这就是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动的推行。

到明中后期,政府逐步调整了人口政策,即由一律遣回原籍改为允许客户在新居住地落籍入编,就地安置。两湖地区办法有二:一是对大量流民聚集区编制新里甲,甚至设立新的州县,荆襄流民的处置就是一例:设置郧阳府,添立竹溪、郧西两县等。二是就地纳入当地里甲中去,填补逃亡里甲中的空缺或设立客民里。

早在明成化年间,随着土著的外逃及原有里甲的松弛和萎缩,两湖地区就有不少官员主张以流移来附籍填充。如丘睿在其《江右民迁荆湖议》中就有鉴于“江右之人群于荆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荆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是并失之也”的局面。提出将这些流移收编管理,其议曰:

臣请立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荆湖多历年,所置成产业者则名以“税户”之目,其为人耕佃者则曰“承佃户”,夫贩易傭作者则曰“营生户”,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询其所由,彼情愿不归其故乡也(不愿者勿强),则俾其供词,具其邑里,定为板册。[27]

吴桂芳在处置陆续而至的郧阳流民时也提出“收集流寓以实逃亡里甲”的主张,其方法是:“除旧已附籍及暂时未住贸易,或工匠杂共赁店民住者不得妄行骚扰外,其余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年多,势在重迁者,务要挨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填补逃亡甲首格眼,遗下逃亡田亩,即拨领种认粮。如本里空格填满,则另拨别里。通县空里补满则另立新里。”[28]

这里共同点都是力图使流民客户重新回到官府里甲控制之下。但有一点我们需注意,这里的附籍都对田产提出了要求。其原因在于里甲实质是一种役制单位,里甲中的“户”的内涵应该就是与土地相结合的人口,即“人丁事产”。[29] 据此可推断,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被允许入籍。不过,既然主客之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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