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按“清律”原沿唐、明旧律,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立户籍、分异财产的条文,但由于现实已很难行施,故于雍正三年(1725年)改为“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大清律例通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者,1992年,第418页)。
[20]光绪《顺天府志》卷一0。
[21]道光《肇庆府志》卷三。
[22]道光《琼州府志》卷三。
[23]康熙《金华府志》卷五。
[24]嘉庆《宁国府志》卷九。
[25]康熙《保德州志》卷三
[26]民国《毫县郭氏宗谱》卷二。
[27]档案,乾隆元年八月初四日,江苏巡抚顾琮题。
[28]档案,乾隆十年三月十五日,江苏巡陈大受题。
[29]档案,乾隆三年九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30]档案,乾隆元年五月十六日,管刑部事务允礼题
[31]档案,乾隆十年四月初六日,刑部尚书盛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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