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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小农家庭规模的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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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子女4人            19对        13.19

 

拥有子女5人             7对         4.86

 

拥有子女6人以上         6对         4.17

 

以上144对夫妇,共拥有子女350人,平均2.43人,若除去未生子女的16人,平均也不过2.73人。按照正常的生理条件,妇女在39岁以上,虽还有再生子女的,但概率已不足20%;至于结婚20年以上,依当时女子平均婚龄为17-18岁,20年也就是37-38岁,若是20年以上,可能超过39岁。拿此作为标准,基本上反映了一对夫妻的平均终及子女拥有量。需要说明的是,子女拥有量和生育量是不同的。因为它没有把婴儿和儿童死亡数计算进去。根据刘翠溶教授对48部家谱、4万多对夫妻的考察,清代妇女的总生育量即生育率为6.06人,也就是每对夫妻(不包括继配和妾)平均出生子女约在5-6人之间[35]。可婴儿和儿童的死亡率也高得惊人。本人利用刑案资料,试对73对有儿童(指10岁以下)死亡记录的夫妻生育情况作出统计:他们共出生218人,早亡者却有137人,平均死亡率为63%。当然这个数据偏于极端,因为未把不死孩子的家庭计算在内。若照有的学者推测,15岁以下男孩死亡机率是55.32%[36],那么与63%的数字相比,差距并不很大。因为我算的是10岁为断限,后者则是15岁;再,我是男女合计的,后者只以男孩为准,一般说来,当时女孩的死亡机率要高于男孩,照此权衡,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应在50%左右,不致会有太多的偏差,与我前面就144对夫妻的平均子女拥有量为2.43人或2.73人所作的统计,亦大体能够吻合。为了避免孤证,容再举20世纪90年代中我与定宜庄教授在辽宁作田野调查时所得的例子:被调查者都是一些年近七旬的老人,个别还有超过百岁的。当问及婴幼儿死亡情况时,据老人们回忆,他和他的父祖辈兄弟姊妹能生存下来和早亡者之间的比例,大概是一半对一半。按照老人们的年龄,以及他们所回忆的父祖辈的情况,时间应在清末和民国初年,这也证明,50%的死亡率判断是可以作为依据的,而此还没有把很多地方十分常见的溺婴行为包括在内。

 

针对如此严峻的生和养,当时曾有人感慨地说:“有夫妇而后有父子,若娶妻而即生子,且连举数子,承祧有人,则无恨矣”。[37]为什么要生数子才承祧有望,就是因为儿童死亡率太高,以致在生育时也要预留一定的名额作为风险保证。若按平均每对夫妻生5-6个子女,早亡者占到一半,那么一个夫妻核心家庭平均最终也就是4-5口人,直系家庭5-7口人,加之约有1.5-2.2%的终身未婚者[38],以及10%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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