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就是如此。总的说来,前一种情况比较简单,死了人,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主要是由此一类转为另一类;后一种情况不止是死人减员的问题,而且常常分裂成两个不同类型的家庭;或者像顾宏锦那样,兄弟原为两家,却因兄死嫂嫁,一家解体,宏锦则由夫妻核心家庭变成混合型家庭。
再说分家。如果前面说的死人使家庭结构变化,但在家庭规模方面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那么分家才是造成家庭不断细小化的重要原因[19]。在清代地方志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记载:
凡兄弟既授室,则析爨以炊[20]。
娶妇后多析爨居处[21]。
男女有室则分爨异财[22]。
或者是:
男壮出分,竞争家产[23]。
子壮出分,婚嫁论财[24]。
子壮则出分,兄弟则争产[25]。
上面讲的当然不只是农民家庭,但在农民家庭中,特别是占人数众多的中下层农户,此种情况似乎更为普遍,原因是家中本来田地不多,分开经营也许更能发挥各人的积极性。所谓船小好掉头,小型户总比挤在一起大眼瞪小眼的多口家庭要好得多。而且儿子长大了,加上结了婚,意味着可以授产,有了独立的自主权;有的因为田地太少,或者佃人之地,根本没法分产,也要令其单自谋生,这不但家长要这么做,在相当程度上也代表了儿子、儿媳的想法。有人曾对此加以评论:“弟兄共爨固佳,即同居分爨亦属无妨。亲老不能顾瞻,听各力为营计,且使知成之所以难,稼穑之所以艰也”[26]。分家意味着父兄对子弟们接受生活磨炼的期望,同时也是小辈们走向成熟的标志。
在《刑科题本》中记录了不少婚后子媳出分另过的个案实例。像江苏长洲县(今苏州市)高八,自从与19岁的潘氏结婚后,便从家中分出独自生活[27];江苏甘泉县(今扬州市)朱章保和妻子杨氏,也是婚后不久,被父母分出另过[28];直隶高阳县马得魁,原与义父同住一家,待娶妻后,尽管义父缺人照料,但仍分给房屋器物,让其自立门户[29]。有的因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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