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江西鄱阳县叶氏,原与丈夫、儿子组成3口夫妻核心家庭。康熙五十五年(1716)叶氏24岁,丈夫病故。她没有再嫁,与儿子李赐,两人相依为命,成为残缺性家庭[11]。
(二) 广东东筦县,张氏与李乔婚后生二子二女。雍正三年(1725)张氏30岁,李乔死。张氏与子女由6口夫妻核心家庭变为残缺性核心家庭。几年后,长子李亚成结婚立业,长女外嫁,次子李晚成出外另开酒铺。张氏与亚成夫妇并最小女儿同系4口,但已是直系家庭[12]。
(三) 陕西阶州李斌,原与父母一起,是个三口核心家庭。随着父母去世,李斌因穷未娶,便单身到四川打工度日[13]。
此外也有因丈夫或妻子、兄长等故世而使家庭结构发生另外一种变化,如:
(一)四川石泉县俞木姐,原与丈夫和3个子女组成核心家庭。雍正十三年(1735)丈夫去世,俞木姐因子女幼小,生活无着,搬回父母处,成为父母与女、外孙一起共居的家庭[14]。
(二)湖南永兴县,刘二寿与妻李氏原与父母同居,是一个4人直系家庭,后李父死,母亲再嫁。二寿与妻成了夫妻核心家庭。乾隆元年(1736)三月二寿又亡,只剩李氏一人,变为单口家庭[15]。
(三)贵州威宁州,赵国太因有女无儿,将二女招黄文为入赘女婿,与尚未出嫁的三女共4口组成以赵国太为家长的直系家庭。乾隆五年(1740)国太二女儿死,赵乃令黄文与赵氏所生的3个女儿搬出另住,黄文与3个女儿建立残捐性核心家庭。赵则依附于三女、三女婿再成一家[16]。
(四)陕西岐山县,刘五子与长兄复汉、二兄复有并嫂侄等同居共爨,是一个多口复合家庭。雍正十年(1732),复汉去世,复有分出组成夫妻核心家庭,五子则带领复汉子女并己妻与子同居,成为混合型家庭[17]。
(五)浙江武康县,顾宏锦与妻并子与兄、嫂与子各为两家,后兄死嫂嫁,兄二子年幼,生活无着落,宏锦将其领回合成一家[18]。
因为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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