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直隶获鹿县,具体数字转引自江太新《清获鹿县人口试探》一文:总4517户、21953人,户均4.86人;
五、 乾隆至道光京畿和盛京四种内务府旗人户口册:合729户、3807人,户均5.22人;
六、 咸丰元年云南剑川州上西中北等四村户口册:250户、1438人,户均5.75人。
上述六组数字中,《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是全国中下层农户的情况,其余只限于一地一乡,也掺杂了少量其他人户。在年代上,剑川州的数据较晚,已是清末,另五组都在乾隆至道光间,即清中期。考虑到剑川地处偏远,很少受外界影响,社会变动相对较少,与各组数字放在一起讨论,估计问题不大。据统计,户均数偏小的是3.45人和4.15人,多的为5.22人和5.75人。出现这种差距,与7口以上偏大家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见下面的归类统计:
在平均家庭规模偏小的《刑科题本》和《四川巴县》档案中,7人以上户都没有超过10%,特别是《刑部题本》资料,只占3.66%,然后随着户均人口的增大,各组7人以上户所占比重也在加大。再从家庭结构的角度考察,除单口家庭不计,一般来说,3人以下户几乎都是夫妻和夫妻加一小孩,或父与未婚子女、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三代人组成的直系家庭,偶尔在6人户中见到父或母与两对成婚子媳合居的复合家庭;7口人以上户直系家庭与复合家庭几乎平分秋色,只有少数是夫妻与未婚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虽属两个概念,可却关系紧密。就以小农家庭为例,复合家庭多数出现在富裕农民群体,而一般中小自耕农和佃农则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在单口家庭中有不少属于佣工为生者。
为了帮助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以《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两组资料为例,对清代农民家庭规模和家族结构之间关系再稍作考察。先看《刑科题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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