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者,“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给;民运者,屯粮不足,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钞、花绒运给戍卒,故谓之民运”④。
二、开中制与商屯的实施
开中制和商屯,是明政府解决边饷的又一措施《明史·食货志》载:“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开中制,最初实行于山西大同。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运至太和陵(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交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⑤。有人认为:“山西省建议开中的米数过高,商人无利可图,不愿纳米开中;故开中制度在其时未见完全实现”⑥其实并非如此。首先这一制度除了山西外,还在其它地方实行过。如《续文献通考》卷20载:洪武三年(1370)九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并规定: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和蒲、解、陕三州三石者,给解盐一引。洪武四年(1371)又规定:“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⑦。其次,仔细阅读《明史·食货志》就会发现原文并无商人开中纳米换引之意。明人张萱说:“盖洪武年间,盐一引纳银八分而已”。⑧这就是说,银八分可换一盐引。据《明史·食货志》载当时一石米需银一两⑨。显然,商人不可能纳价值一两银的一石米去换价值仅银八分的一盐引,说明当时商人并非纳米到边。实际上是运输官米到边,然后换取盐引。以上可谓明代开中法的第一阶段。开中法的第二阶段,即开中纳米阶段,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从此走上了“盐法边计,相辅而行”的纳粮济边阶段。现将“开中纳米”后各边镇中盐盐场及盐引原额列表如下⑩:
边镇 盐场 盐引额(引)
辽东 两淮、山东 141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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