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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思想,极受人们的崇尚。风水理论认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或本来空缺通风,今有草木郁茂,遮其不足,不觉空缺,故生气自然。草木充塞,又自人为”[2]“乡居宅基以树木为毛衣,盖广陌局散,非林障不足以御寒气。故乡野居址,树木兴则宅必日旺,树木败则宅必消乏,大栾林大兴,小栾林小兴。苛不栽树木如人无衣,鸟无毛,裸身露体,其保温暖者安能在欤。……惟其草茂木繁则生气旺盛。护荫地脉,斯为富贵坦局”[3] 说明林木茂密就是好的风水环境的表现。早在周朝时期的帛书《周易》“林”卦就记述了周人的这种观念:“知林,大君之宜,吉”;“禁林。贞:吉”;“甘林,无攸利;既忧之,无咎”[4] 可见古代先民们早就认识到林木植被对调节小气候、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把禁止砍伐森林看作是“吉”的表现,把肆意破坏森林看成是“凶”的行为。因此风水理论中把“气好——林茂——大吉”相联于一起。受其影响,古代人们一方面通过“好气场”的外部表现即林木茂盛,来寻找理想的生存环境;一方面通过广植林木或保护林木来获得好风水。所以培植和保护风水林木便成为当时人们的神圣职责和普遍行为。当时的一些乡志、乡规以及家谱都有明确的记述和规定。安徽祁门县《善和乡志》记载:明洪武、永乐年间,六都善和乡程氏诸公酷信风水之说,在溪面茅田降,众人出钱买下高地栽莳竹木,开造风水,荫护一乡,并订立券约,以图永久。至明弘治时,又重立议约,并要求“各家爱护四周山水,培植竹木,以为庇荫。如有犯约者,必并力讼于官而重罚之。……载瞻载顾,勿剪勿伐,保全风水,以为千百世之悠悠之业”[5] 明清时号称“祁西右族”的祁门文堂陈氏宗族的乡约规定:“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重罚理治”[6] 四川通江县中林走马坪伏氏家族所立禁碑云:“风水树木为先世培植,原为子孙计久远,当世保护,慎勿剪伐,以负祖宗培植之意;坟之上下、左右并阴阳宅大柏树木,俱当敬蓄,再为培补,以成先人昌后之意”[7] 歙县《黄氏族谱》规定:坟墓周围的树木“俱系荫庇坟墓,但许长养,毋许砍拚”[8] 等等,不胜枚举。以上表明古代人们把宅居、村落和坟墓周围的风水林木同宗族的命运结合在一起,成为宗族兴衰的精神象征。所以风水意识的盛行,是古代宗族族规家法中提倡植树护林的重要原因。
其次,与山林的宗族经营有关。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希望祖宗产业世代传承,宗祠建立以前的众存产业是族产的主要形式。宗族人们为了宗族的公益事业,以及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应事变救缓急。为此,采取众存产业的办法,对部分祖产实行禁约,规定只可经营,不可转卖他姓。宗祠建立以后,就出现了祠产形式的族产。清嘉庆《黟县县志》记载:“查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祠产和众存产业一样严禁盗卖,只进不出。因此,在一些宗法势力较为强大的地区,制订有许多禁约来保护族产。徽州祁门县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在嘉靖26年众议订立《合山文书》说:“各处山场甚广,原为各房混业,实蓄弊端。近来不惟人繁力怠,抑且短竞长争,日惟不足。况所产渐微,而祸萌长。”因而众议:“除曾摽分各业外,但系窦山公名下承业、买业、佃业各处山场,尽行归众,合一兴养,以备众用。……以嘉靖27年正月初一为始,俱系众业,毋许占悕”[9] 因徽州人重风水,故常把风水山、墓林山作为族山,订立禁约,严加保护。由于只进不出,所以越滚越大,故明清时期的徽州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山地山林都成了族产,其中尤以山林占的比重更大,有的地方族产所占山林的比例甚至高达当地山林的百分之九十。1951年祁门县土改办公室《祁门县结束土改中处理山林的几个具体办法》的报告说:“山林的占有,根据五区的文堂村(可以代表一般村庄),山林为公堂祀会占有数字较大,全村的山林总数为5252.61亩,公堂祀会就占有4600亩(其中地主仅占一小部分)”[10] 明清时期宗族对山林的经营之况,可见一斑。由于聚族而居的山民仰赖山林,林木与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历来重视山林的种植和养护。所以,宗族要制订家法族规倡导族人进行植树护林活动。祁门西乡的文堂陈氏宗族制订的《文堂乡约家法》规定:“各户祖坟山场祭祀田租,须严守旧约,毋得因贪变卖,以致祭享废缺。如违,各户长即行告理,准不孝论无词”;“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毋许盗砍盗卖。诸凡樵采人止取杂木。如违,鸣众惩治”[11] 明嘉靖36年徽州洪氏族众合约规定:“为山地林木屡被族人盗砍,今共立文约,令各户子孙遵守。”“盗砍成材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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