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 |
|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
|
|
]。闽北建瓯县万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就是当地杨氏宗族的风水林,被族人保护而留存下来的。在其他省份也都能发现因宗族族规而保存完好的风水林。 四 结束语
宗谱家法是宗族出自维护宗法家庭制度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封建国家法律、法令的补充,是属于村落习惯法的范畴。宗谱家法族规中包含了丰富的绿化护林思想,在我国古代地方植树护林史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强化了古代人们重视林木绿化景观的环境生态意识,而且还促进了古代乡村的植树活动,推动了古代人们对林木的保护,从而改善和保护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应予以充分肯定和扬弃。今天,在我们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值得大力弘扬。 注释 [1]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新编》外篇《州县请立志科议》。 [2] 《青乌先生葬经》(题金丞相兀钦仄注)。 [3] (清)乾隆年间《宅谱尔言》之“向阳宅树木”。 [4] 邓球柏:《帛书周易校释》,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 (清)祁门《善和乡志》卷2“风水说”。 [6] (明)隆庆六年《文堂乡约家法》 [7] 张浩良:《绿色史料札记》30-31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 歙县《潭渡黄氏族谱》。 [9] 《窦山公家议》卷5《山场议》。 [10] 姚邦藻:《徽州学概论》第5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明)隆庆六年《文堂乡约家法》。 [12] 刘和惠:《明代徽州农村社会契约初探》,《安徽史学》1989年2期。 [13] 陈志华:《楠溪江中游古村落》,第7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14]《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10《葬说》。 [15]黟县《湾里裴氏宗谱》卷2《鹤山图记》。 [16] 《尚书方氏族谱》卷3《荷村派基图小引》。 [17] 歙县《昌溪太湖吴氏宗谱》卷1。 [18]黟县《宏村汪氏宗谱》之《南湖纪实》、《月沼纪实》。 [19] 湖南《衡阳何氏四修宗谱》之《异茂两房新兼祠堂记》。 [20] 永嘉《珍川朱氏合族副谱》之《珍川十咏序》。 [21]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22] 福建《莆田浮山东阳陈氏族谱》卷2。 [23]福建龙岩《银澍王氏族谱》。 [24] (明)万历十年《董氏族谱》之《宗原道原两堂簿引》。 [25] 徽州《明经胡氏龙井宗谱》。 [26] (清)咸丰《金匮胶山安氏家乘》之《赡族录》。 [27] (清)道光19年《乐邑流坑董印明公房谱》之《樟木坑禁约》。 [28]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29]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30] 婺源《翀麓齐氏族谱》卷1《祠规》。 [31] 《欧宁祖氏族谱·族规》。 [32] 湖南《衡阳宋氏六修族谱》卷1。 [33] 福建连城《新泉张氏族规条款》,清抄本。 [34] 绍兴《称山张氏家乘》卷1“祖训”之“保荫木”。 [35] 江西《新淦习氏四修族谱》“谱戒”之“禁盗卖”。 [36] (清)嘉庆《杭州闻氏族谱》卷8“元子公家范”。 [37] (明)万历十年《董氏族谱》“宗原道原两堂簿引”。 [38] 福建泰宁《邓氏族谱·族规》。 [39] (清)昆山《李氏族谱·族规》。 [40] 《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见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41]浙江永嘉《棠川郑氏宗谱》之“新宫坳樟树记”。 [42] 张应斌等:《客家“围龙屋”的宗教与哲学》,《嘉应大学学报》19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