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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产市场(上)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销量大,商贩活跃,其运贩销售地主要为江西及邻境的徽州地区。明清徽州商帮之活跃,当今学者研究极盛,已成显学。想必亦多有徽州商人从事水产加工产品的转贩贸易。安庆地区的风味特产更闻名遐迩、声扬京师,“鱼以糟渍之色如琥珀,味若醇醪,至京师以餽人,必相矜诧,召僚友共饷谓之南糟鱼;其麴酿速成者为鲊,较糟鱼尤美而易变,难以餽远。谚曰:枞阳豆腐桐城鲊,方物之得名所从来久矣!”[6]其糟鱼和鱼鲊号称美味,声名久已成谚,成一方之特产。
太湖地区的鱼类加工产品如鲚鱼干、银鱼干、荷包鲊等也远销外地。“鮆鱼,一名刀鱼,俗呼为刀鲚,又名湖鲚,别于江产也;一种小者名梅鲚,渔人鱐之以鬻,盛行于浙省诸山中”;又有银鱼,“鱐之可以致远”[7]。所谓“鱐之”即压制晾晒成鱼干,“可致远”,即可远销外地。苏州地区于四五月间取鲚鱼子“曝干名螳螂子”,又有“小者曰黄尾鮆”,均“鱐之可致远”;“银鱼,出太湖,色白,无鳞,鱐之可致远”[8]。
沿海一带出产的水产加工产品中则又有黄花鲞、腌鳗之类,也输出外地。如高邮州“每年输出品以腌鳗及鮳鱼(即杂鱼干子)、银鱼干”等为多,宣统元年(1909),高邮运送到南洋劝业会去参加陈列比赛各物中就有银鱼干、鮳鱼、虾米、虾子、醉蟹等湖产五种[9]。沿海以馒头鱼、黄花鱼二种销路较广,数量巨大。宝山地区之“咸鱼行均设于吴淞,自外海捕获后以盐渍,运至行内,另售于邑境及邻县等各市场。三四月间销售黄花鲞鱼等为数最巨,俗称洋汛”[10]。




[1] 参见尹玲玲《明清时期湖北地区的渔业经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2期。
[2] 《明世宗实录》卷九十九,第2341页。
[3] 嘉靖《常德府志》卷八《食货志·物产》。
[4] 隆庆《岳州府志》卷十一《食货考》。
[5] 民国《宿松县志》卷十八《实业志·渔业》。
[6] 民国《怀宁县志》卷六《物产》。
[7] (清)金友理《太湖备考》卷六《物产》。
[8] 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十《物产》。
[9] 民国《高邮州志》卷一《民赋志·物产》。
[10]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六《实业志·渔业》。

三  水产销售量估算
以上对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鲜鱼商贸和加工产品的运销做了大致介绍,那么其时的水产销售量情况又怎样呢?就笔者管见所及,在明清史料文献中极少提到渔业产量及销量者。即如明清时期修纂很盛的各地方志中,相关的赋税志、食货志、物产志等因体例所限也很难找到直接材料。为论述这一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渔业用盐量对此进行粗步估算。
1.关于渔盐
鱼虾贝类等水产除少量以渔民自食及以时鲜或冰鲜形式进行交易外,绝大部分渔获物都是以加工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而水产传统加工方式主要采用盐藏,也就是用盐防腐,即文献中所称“醃切”者。关于渔获量与用盐的比例,文献记载中甚至有渔人“醃鱼一船,费盐十倍”之说[1]。当然,这其中不乏夸张的成分,但也可见渔获物加工用盐之多。清代文献当中提到乾隆年间多有狡黠商贩“因醃切一项”,“向借货七盐三”而拌合夹带、影射兴贩私盐之事,后经奏定“每货一担,准带护盐十五斤”[2]。据此可知,其时醃切用盐量至少应为渔获量的15%。据丛子明等主编的《中国渔业史》言,“一般用盐量占渔获物的二成,即每一斤鲜鱼就要用二两盐来防腐”[3]。
清代官方按照渔船的尺寸大小,明确规定了渔民可购买的渔盐额。具体操作办法为:每逢渔汛时期,沿海居民可雇备船只,先到海关交纳船税,申领渔票。海关验明该船只的梁头尺寸,凡梁宽九尺以上的为大型渔船,梁宽八尺以上为中等渔船,梁宽七尺以上为小型渔船,各发给不同的渔票盐引。各渔票盐引内要求将舵工船户的姓名以及属大中小何种尺寸等内容填写清楚。渔户拿到票引后到盐场支领渔盐,盐场官员验明票引规格,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等渔船配售二千斤,小型渔船则配售一千斤。渔户将所买渔盐装船出洋捕捞,渔汛期结束后,渔船返归渔港,渔户要到盐场官员处报告渔获物多少。如渔获物少,配售的渔盐多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要将多余的盐返还给盐场售于盐商。如渔获物多,配售的渔盐少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可到专门的醃切牙行按照渔获物数量购买渔盐再行醃制。然后就可以装船前往江南出售。[4] 
2.销售量估算举例
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各地加工产品的运销情况已如上述,这里仅记文献中间或有只鳞片爪涉及或提及产量及销售量者。如,明代时湖广布政司仅上供给南京国子监的干鱼即达22125斤[5],江西等处则按例要解纳礼部掌醢署“干鱼十四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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