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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民间资本的流向

时间:2009-7-24 13:52:03  来源:不详
转化,不仅要面临着来自资源、技术、市场等的客观风险,还要冒着来自政策的人为风险。封建政府的干预,或者排斥、替代了商业资本向手工业生产领域的渗透,或者放大了生产经营的风险,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赢利。

宋政府的干预政策对商业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构成阻碍限制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资本角色替代,即政府用预付“本钱”等方式,由官营的商业资本取代私营的商业资本向商品生产经营者预付货款。宋代的许多手工业部门,由于生产的周期长、季节性强、规模大、投入多等原因,在生产的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既为高利贷资本的侵入提供了机会,也为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的渗透创造了契机。对于一些市场广阔、需求量大的产品,商人们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控制稳定的货源,最为流行的经营方式就是向生产经营者预付货款,从而使商业资本参与到生产过程之中。以茶业为例,四川的“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累世相承,恃以为业。”〔11〕(《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不便事状》)“客旅体例,秋冬先放茶价。”〔12〕(《栾城集》卷41,《申本省论处置川茶未当状》)然而,向来主要由私营商业资本扮演的预付货款的行为角色,在宋代的许多部门却换成了官营的商业资本。茶业中,东南七路地区实行禁榷专卖制度,园户的产品由官府统购,“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13〕(《宋史》卷183,《食货志》)园户与商人的私下交易被严令禁止。熙宁七年后,同样的榷茶办法又被移植到了四川。在盐业中,淮浙的末盐生产,“向来亭户先请本钱,而后纳盐。”〔14〕(《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57)宋代的盐法变化多端,但无论怎么变,政府统购产品、控制货源这一点始终不变。于是,凡是实行禁榷专卖制度由官府统购产品的行业,商人的预付货款就基本上被官府的预付“本钱”所取代。即使官府的预付“本钱”变了味,成为高利贷或不再预付,只要实行禁榷专卖制度,使官府横插在商人和生产者之间,切断了两者的有机联系,商人的预付货款就会被排挤出去。另如政府购买矿产品,“旧坑冶隶转运司。熙宁已前,系转运司置场榷买,其本钱系转运司应副。绍圣四年后来,冶户无力兴工,听就钱监借措留钱。大观二年后来,旧坑冶转运司缺本钱,许借常平司钱收买。新坑冶系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隶提举常平司,置场官监处,冶户无力兴工,许借常平司钱,俟中买,于全价内克留二分填纳。”〔14〕(《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143)在许多时期,宋政府对矿产品也实行禁榷专卖制度,铜、铅、锡基本上是照单全收的,金、银、铁等有时全买,有时买一部分。在全部购买的情况下预付“本钱”,其影响就与统购茶、盐等并无二致。官府预付“本钱”收购手工业产品,客观上有利于扶持手工业生产、解决生产者“无力兴工”的问题,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与私营商业资本的预付货款有共同之处;商业资本无论官、私,其向生产领域渗透也都是为了分割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但官营商业资本和私营商业资本毕竟又有显著差别。私营商业资本对生产者有剥削和欺诈,却一般能够按市场规律办事,超经济的强制相对较少,其收益首先表现为资本的积累;官营商业资本则很容易凭借封建国家的政治强权,把应向公平交易发展的货币关系朝劳役制掠夺逆转,其收益则流向政府的财政,这与商业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进步方向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预付货款是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渗透的低级形式,也是初级阶段,宋代在这个阶段上通过政府干预而广泛发生的资本角色替代,不仅影响面广、涉及多个生产部门,而且影响深远,截断了商业资本向更高阶段纵深渗透的去路。因此这种情况最值得重视。

第二,经营主体易位,即扩大官营、取缔并禁止私营。商人投资于煎炼熟矾、末茶加工、造酒业者,都程度不同地遭遇了这种命运。如北宋汴京的白矾煎炼业,就是由商人从晋州的官营折博务购买生矾原料,运到汴京煎炼成熟矾成品,再行销售。“自来许客人入中绸绢、丝绵、见钱、茶货,算请生矾,上京重别煎炼后,取便卖与通商路分客人”。宋仁宗景佑四年起,汴京商人杜升、李庆等六户承包了这项业务。庆历年,河东路都转运司见煎炼熟矾有利可图,竟然违背既定政策,“于晋州官置锅镬,自煎熟矾。一面勒杜升等六户依旧管认年额钱茶博算生矾,一面若新煎熟矾,别招客旅出卖。是致杜升等六户称积压矾货出卖不行,累年拖欠课利。有烦官司催督,及引惹六户词诉不绝”。在调查此事的欧阳修等人看来,政府单方面置原有的承包合同于不顾,在晋州煎矾出卖是不合理的:“盖由河东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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