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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副并兼本路劝农使。”得到宋真宗的赞同,史书谓“劝农使人衔自此始”⑧。至天禧四年(1020年)正月,宋廷进一步下诏,改天下诸路提点刑狱为劝农使副使,兼提点刑狱公事。命令各路提点刑狱“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一事已上悉领之”。并各赐《农田敕》一部⑨。同年四月,应利州路转运使李防之请,宋廷雕印了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唐人韩谔《四时纂要》等书,付诸路劝农司,“以助民务”⑩。八月,复令各路提刑司行上奏署名,凡事属户赋农田,署劝农司;事属刑狱格法,则署提点刑狱所⑾。到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以转运、提刑等司“皆别置劝农司,文移取索颇为烦扰”,下令罢诸路劝农司,转运司、提点刑狱仍令领农使如故⑿。明道二年(1033年)十一月,“诏知开封、河南、应天府自今并兼畿内劝农使”⒀。此后,县令也以劝农人衔。葛胜仲(1072—11<4年)曰:“今朝廷以郡守贰若令为劝农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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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一二《平帝纪》。 .
② 高承《事物纪原》卷六《劝农》,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③ 杜佑《通典》卷二六《职官八·司农卿》,中华书局影印本《十通》本。
④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二年六月壬辰条,中华书局点校本。参见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韦杨王传》、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
⑤ 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
⑥ 《事物纪原》卷六。
⑦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六《劝农使》,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十月辛未条。
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丙子条。
⑨ 同前书,卷九五天禧四年正月丙子条。
⑩ 同前书,卷九五天禧四年四月癸卯条。
⑾ 同前书,卷九六天禧四年八月辛卯条。
⑿ 同前书,卷一0四天圣四年三月甲申条。
⒀ 同前书,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一月庚寅条。


且命乘春出郊劝课民事,盖仿古意也。”①南宋末年人陆文圭也说“州、县长官以‘劝农事’三字系之职衔之下,于事为重”②。但此制出于何时,未见记载,估计当在北宋后期或南宋前期。至此,宋代各级地方长官均兼一地之劝农使,从此形成制度,终宋之世相沿未改,并影响到后代。

地方长官既以劝农人衔,除自宋初以来州郡长官即以“岁时劝课农桑”为考课内容外③,当时的制度还包括有哪些经常性的职责,值得讨论。参照文献记载,可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其一,每春二月农作初兴之时,守令出郊劝农。北宋郑獬(1022~1072年)所拟《下州县劝农诏》曰:“方东作时,其令郡县躬之阡陌,以劝耕桑,称朕劝农之意焉。”④南宋袁说友(1140—1204年)称“岁二月,郡太守率耆老以劝耕于郊,故事也”⑤。黄震(1213~1280年)也说:“二月十五日,劝农劝种稻也,此州县自古之所同也。”⑥相关的记载很多,看来已为一朝之通制,“著在令甲”⑦。南宋范成大诗《送曾原伯运使归会稽用送徐叔智韵》:“秧田水满麦栖亩,劝农使者翩然去。”江南“秧田水满”之时,已是三月,说的当是转运使出外郡劝农的情况,至三月才“翩然去”,回到浙东路转运司驻地⑧。春月出郊之外,南宋魏了翁(1178—1237年)还提到有秋成之时的“十月劳农”:“照会当职所历州郡,岁以二月劝农于郊,农事既毕,则又率寮吏以十月劳农,因相与讲明风化。”⑨但可与之互相印证的记载不多,也许并非制度性的规定,亦未可知。前引黄震《咸淳七年中秋劝种麦》即称:“八月十五日,再劝农劝种麦也,此本州今日之所独也。”

其二,二月出东郊劝农之时,还须作劝农文一首,以宣告君王“德意”。北宋胡太初谓当时的县令“岁二月望,为文数行”⑩,南宋刘爚(1144—1216年)《长沙劝耕》诗曰“是州皆有劝农文,父老听来似不闻”⑾,皆指此。现存宋人别集中数量不少的劝农文,看来大多都是当时地方官东郊劝农时的官样文章,且大多卖弄文词,佶屈聱牙,“古语杂奇字,田夫莫能读,况乃识其意”⑿。劝农文由地方官向父老宣读后,还要在各处张贴。朝廷每次举行藉田大礼,或有颁布其它与农事相关的诏文,也要印发各地张贴。这是中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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