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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主制经济的特权性

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
④《长编》卷34,淳化4年2月戊子。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5。

⑥《文献通考》卷4,并参见《宋史》卷173。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4。
⑧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82。《系年要录》卷65。
⑨ 《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29。
⑩ 王柏:《鲁斋集》卷17,《答季严州》。
⑾ 王柏:《鲁斋集》卷5,《送曹西淑序》。
⑿ 《长编》卷11l,明道元年1月己丑。
⒀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49。

蠲二税。”①总的看来,宋代皇帝批准减免赋税的官僚地主户数和次数并不多,但每家占田数量却不少,影响很坏。宋代官僚地主减免赋税以违法手段为主。

至于正税之外的各种苛捐杂税和摊派,官僚地主也竭力逃避,把这些沉重负担转嫁到其他民户头上。属于摊派性质的“科配”,在宋神宗至宋高宗时期,曾允许部分官户在一定范围内减免。但据绍兴元年十二月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②绍兴十七年有臣僚指出:“今日官户,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可知,至少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官僚地主合法或违法减免科配问题是比较普遍的。 

宋朝长期实行“市籴”(和籴)政策,由政府出钱财购买粮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很复杂,有时不付款或低价而强制征取,成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除个别例子外,按宋朝规定,“官户及权势之家并与乎民一等科纳。”④可谓士庶无别。但实际情形又如何呢?南宋时,陈谦“使湖北也。岳、复二州人诉曰:‘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我非官户也,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并受。总取我一县,又倍之。传子至孙,不能脱也。”⑤说明某些官僚地主是享有免市籴特权的。另外,宋代的“和预民绸织”(和买)制度演变成一种赋税后,有的官员家庭也拖延不交。如宋宁宗时,临安府仁和县“有韩尚书户所敷和买,连岁送纳,多是不足。盖其家韩杖者,见任本府通判,轻视属县,敢为拖延。县乃申杖,杖大怒,辄追县吏及里正囚系决罚,备剧惨毒。”⑥。

熙宁四年普遍改革职役制度,改差役为募役。原应服役之人,按等出钱免役;原不应服役之人,也必须出钱,称“助役钱”。役钱实际成为又一种赋税。但是,官户比乡村上户享有减半的特权。后来。该项特权有时缩小,有时取消。但到宋孝宗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上奏说:“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建议“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⑦得到批准。宋宁宗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臣闻赋税均平,则通行无弊。后除者众,则名始告病。夫天下所谓占田最多者,近属勋戚之外,寺观而已。和买、役钱,与夫诸色杂科之类,皆因亩头物力起敷。近属勋戚,或有所挟。而寺观亦间出于一时之横恩,乃以特旨而蠲免。今近属勋戚之家既免之矣,旁及姻亲,诡名隐寄,并缘为奸,亦从而脱减。……”⑧这些所谓的“近属勋戚”,地位高,田地多,反而“以特旨而蠲免”,并且趁机庇护他们的姻亲也逃避役钱等。

宋代的职役(差役),被普遍视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按宋朝政府的规定,官户也在一定范围内免差役:“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及经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⑨就是说,即使是官僚地主的上层——品官之家,也不是可以一概免差役,也有田地数量和身份高低之类的严格限制。然而,法令规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相距甚远。乾兴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中就曾提到:“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帝一二百户,并免差遣。”⑩观全文可知,此处的差遣,就是指差役而言。差役转嫁到贫穷的中下户头上,负担不均。所以王安石变法时改用募役法,情况大有好转。但南宋时,故态依然。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大理评事赵善养说:“官户田多,差役并免。其所差役,无非物力低小贫下之民。”⑾淳祐六年谢方叔又说:“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前引)。在这种情况下,宋朝实行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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