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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主制经济的特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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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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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策,只准许官员在田亩数额限制之内免差役,限外不免。但利欲薰心、奸诈不法的官员们总是殚思竭虑地突破限制,“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亦有多寡。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产,卒逃出限之数。”⑿结果,出现“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而占田数过者极少”⒀的局面。宋代官户的免役特权,一是来自政府的允准,是合法的。二是来自私下谋取,是违法的。不论合法还是违法,其实都来源于他们的特殊身份。 三、倚仗特殊身份,突破禁令,违法经营工商业
中国古代有土、农、工、商之区分。官僚士大夫们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不应再去亲自经营私家工商业。宋朝政府并未完全禁止官吏经营私家工商业,而是做出很多限制。宋太祖乾德四年五月曾下诏,命令官员“自今其勿复令部曲主掌事务,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⒁这是禁止官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部内)擅自经商,此后基本没有改变。宋太宗至道元年三月又下诏禁止“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⒂不许官员委托代理人擅赴海外贸易。宋真宗咸平四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⒃就是说,官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即使在赴任、离任的过程中,也不许擅自经商。宋代官府收购粮草,有时称作“人中”。宋太宗端拱二年九月下令,允许“客旅”向京城开封的官仓出卖粮食,“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人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⒄但向其它地点出售粮草并未禁止。熙宋九年二月规定:“自今应官员及子弟并举人,非见有熙河路本贯,辄至彼中纳籴请官物者,徒二年。”⒅宋仁宗天圣七年时,曾严厉禁止官员“将职田、月俸及粗弱粮草假立他人姓名中纳入官。”⒆宋徽宗时又下诏,对官吏们“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诡名借本,停塌人宫……;强籴搅拌,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抑勒军兵,贱买交旁……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等活动,予以严厉禁止。⒇宋真宗时下诏规定:“两 _____________ ① 《宋史》卷174,《食货志》。 ②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l至2。 ④ 《系年要录》卷173,绍兴26年7月癸丑。 ⑤ 《叶适集·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洲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⑥ 《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72。 ⑦ 《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9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 ⑧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4。 ⑨ 《宋史》卷178,《食货志》。 ⑩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8至169。 ⑾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 ⑿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5。 ⒀ 《系年要录》卷51,绍兴元年1月丁巳。 ⒁ 《长编》卷7,乾德4年5月乙丑。 ⒂ 《宋会要辑稿》职官44元2至3。 ⒃ 《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至20。 ⒄ 《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 ⒅ 《长编》卷273,熙宁9年2月辛卯。 ⒆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5。 ⒇ 《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8。
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①到南宋孝宗乾道二年开禁。宋徽宗政和二年曾规定:“自今已后,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公然织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②估计在此之前还是允许的。同时,宋朝还有大量规定,如不许擅自挪用公款,不许私自役使部下、士卒从事工商活动,不许制造、出卖假冒伪滥商品,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强买强卖,不许私造私贩禁榷专卖品,不许逃税抗税等,对官吏私家工商业经营活动都是有效的,都是他们应该遵守的。然而,实际情况与上述禁令大相径庭。
(一)“部内”经营工商业.趁赴任、离任之机经商
宋太祖开宝六年,卢多逊向太祖揭发宰相赵普“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夺民利。”③宰相统管全国,当然也包括京城,况且赵普本人就在开封办公,他经商显属违禁。此时与乾德四年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的规定,才相距数年。数年后,即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令中描述当时的情形说:“(中外臣僚)虽在缙绅之间,犹竞锥刀之末。乃至奉使郡国,守镇藩方,罔守不贪之言,亲与细民争利。”④后来,官吏经商之风日益盛行,部内经商之事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铉“鬻银多取直。托湖、婺、睦三州长吏市缣帛,不输征算。”⑤宋仁宗时,孙沔曾担任提举两浙刑狱,“在杭州,尝从肃山民郑昊市纱。”任并州知州时,“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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